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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作规程复查(稽查工作规程终结检查)

笔记人:赵波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副主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深圳教学点、深圳信息学院成教院兼职教师


深圳卫视财经生活频道嘉宾律师


一.复查的定义及分类


案件复查是指复查实施部门对被复查部门已查案件重新全面进行稽查。


复查选取也有三种情况:一是查补税额达到一定标准、比较重要或典型的案件;二是下一级稽查局认为可能存在问题,应当移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三是按比例随机抽取的案件。


二.复查的内容


主要有:被复查部门初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无未查出的问题;初查有无查出问题瞒报、少报现象;初查人员有无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


复查相当于二次检查,针对的是案件双方:一方面要检查已确定的涉税问题计算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是否还有别的涉税问题未被发现;另一方面,还要对检察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与复审相比,复查对已查结案件的审查更深入,因而越有利于发现问题。


三.复查的处理


经复查未发现其他问题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经复查发现有新问题的,该部分新问题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3月2日星期二19:24于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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