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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告诉了我们什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去年年底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吸纳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的诸多观点,同时创设了一人可以设立股份公司、设定不同投票权的类别股、清算减资等可以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等制度,很好地回应了公司发展的现实需要。当然还有个别地方需要立法者再次斟酌处理。下面我仅对其中的三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公司里哪些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以下表格中的两个法律条款为现行公司法与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对比





律师评论: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有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无董事会的公司)或经理(日常生活中被称为总经理或总裁)担任,具体由哪一种身份的人担任,公司法交给公司章程规定。


但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增加了。本条用分号将公司分为设董事会的公司和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其中,分号前面表述的应是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也就是董事长以外的其他执行董事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另外,未设董事会的公司董事均有资格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限于执行董事。所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条大大增加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范围。





二、谁有权对出资情况核查会影响核查制度的落实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律师评论:


本条对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是一条非常好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大胆认缴而迟迟不实缴的违约行为,很好地平衡了各股东的利益。但是该条没有明确由谁来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这样势必会给司法实务带来困惑。我建议应当明确由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履行核查义务,另外公司股东也可以提请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董事核查。核查结果应向股东书面回复。




三、违背法律规定仅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明显太轻


以下为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五个条款的内容,为了说明相关问题,我把这些条款列举如下:


第47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时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有前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2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该股东返还出资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07条: 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207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22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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