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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台账是什么意思(工作台账是什么意思思,该怎么做)




最近有不少朋友问“如何认定欠薪金额”?这个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但是这个问题很复杂,有很多具体情形,要把它讲清楚,很不容易,并且很容易引起争议。


因为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到的相关方非常多,相互之间非常容易产生争议。而监察员之间也容易产生不同的认识。但是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应对,如何认定欠薪金额?这是很现实的问题,很多监察员都遇到这个问题,希望有个答案,有个参考。今天我就来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类,总包单位不认可的情形。也就是,农民工主张一个欠薪金额,分包单位认可,但总包单位不认可,劳动监察员该如何认定欠薪金额?


我们要看总包单位质疑的有没有道理、总包单位日常对农民工有没有管理。如果总包单位根本就没有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比如在工程项目部没有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没有实施监督管理,根本就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根本就没有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农民工想从实名制通道走就走,不想走通过其它途径也可以进入工地,等等,总之,总包单位根本就不了解、不掌握农民工的工作量和欠薪金额,那就没有发言权,质疑就没有道理。


况且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所以,监察员就应该依据分包单位认可的金额责令总包单位清偿、先行清偿。





有的说,分包单位、包工头乱打欠条、虚开欠薪金额怎么办?总包单位不成了冤大头?是不是就纵容了分包单位、包工头的恶意行为?


本人认为,是否存在虚开,不能主观臆断。谁质疑要拿出证据。如果劳动监察员确实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虚开,那当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认定欠薪,排除虚开金额。如果总包单位质疑但质疑的不合理,拿不出证据,我们就依据分包单位认可的金额责令总包单位清偿、先行清偿。劳动监察员不能因为有质疑,就缩手缩脚,不敢去做。


即使事实上有虚开的可能性,那也是总包单位未履行自己的管理责任、监督责任造成的。有一次教训,下次他就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落实“五项制度”,这对根治欠薪有好处,倒逼总包单位加强管理。


况且,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其实不是最终责任,仅仅相当于垫付,先拿钱出来解决欠薪问题。先行清偿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总包单位只要有证据证明分包单位、包工头虚开,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打官司,法院会支持你。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为什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清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先找分包单位还是总包单位清偿?



第二类,分包单位不认可,劳动监察员如何认定欠薪金额?还是要看分包单位质疑的有没有道理,有没有证据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我们要看分包单位落实了自己的法律义务没有。


你分包单位以包代管,把工程包给包工头、班组长,对农民工没有进行管理,不掌握农民工的工作量,不了解他的工价,你凭什么质疑?你了解实际情况吗?


包工头、班组长管理农民工,对情况最清楚,他们对农民工的工作量和欠薪金额,应该很有发言权,劳动监察员不能轻易否定他们。从证据的证明力来说,他们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可以把包工头、班组长视为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视为分包单位委托包工头、班组长对农民工进行管理。你的管理人员认可这个金额,就代表你分包单位认可了这个金额。


工程建设领域各主体对农民工欠薪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包工头有没有独立法律地位,法律是否承认其地位?



有的分包单位不认可欠薪金额,抗辩理由是他按照与包工头签订的合同拨付了款项,他不欠包工头的钱,所以认为他不欠农民工的钱。


这个逻辑是说不通的。他欠不欠包工头的钱是一回事,农民工是否被拖欠工资是另外一回事。不能从他“不欠包工头的钱”,推导出他“与农民工欠薪没关系”。只要有证据证明农民工确实被拖欠工资,分包单位就是有关系,有责任。


从事实来讲,分包公司与包工头通常约定按工程量结算款项,而包工头与农民工很多按天结算劳动报酬。所以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分包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包工头拨付了款项,不欠包工头的钱,但包工头应当向农民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远远超过了从分包公司收到的钱,包工头做亏了。所以,分包公司不欠包工头的钱,不代表农民工没有欠薪问题。


从规定来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农民工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劳动报酬,这是劳动监察员要解决的问题。分包单位违法分包,包工头无力支付欠薪,分包单位要依法承担责任。


至于分包单位认为是包工头自己管理不善做亏了,应该包工头自己承担,不能替包工头背锅。应当这么看,劳动监察员责令分包单位承担责任是有依据的,是依法办事,制度规定你要承担责任,没有冤枉你。你如果坚持认为不该自己承担,应当由包工头承担,那你可以通过诉讼向包工头追偿。


对劳动监察员来说,是要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找到责任主体,这种情形,责令总包单位先行清偿也是可以的。


当然,如果监察员发现包工头确实存在恶意虚开,还是要讲实事求是,排除虚开的。但你说他虚开不能主观臆断,要讲事实、讲证据。证明虚开,那就不认可虚开的金额。





第三类,包工头不认可。也就是,农民工主张一个金额,包工头不认可,劳动监察员怎么处理,怎么认定?


首先,通常情况下,农民工与包工头、班组长联系是最紧密的,他们是当事方,其中一方不认可,如果没有其它证据,就不能轻易支持农民工的主张。


案件怎么处理?首先要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好。经调解,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那劳动监察员就要把双方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并且告诉农民工,劳动仲裁更是讲证据,讲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我们为什么要把双方不一致的意见记录在案,这是证明确实存在争议,不是我推诿不处理,是确实有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总之,劳动监察员在办理欠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欠薪金额时,从一方获得的证据材料,另外一方可能不认可,甚至提供了相左的证据。对于质疑和相左的证据,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质疑有道理就采纳,没有道理就不采纳。面对证据材料,我们有决定是否采信的权力(所谓认定就含有是否采信证据,面对不同证据采信哪个证据的意思),要有自己的判断,包括质疑是否合理、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属于真的争议案件,要拿出自己的专业水平来,不能被牵着鼻子走,更不能一遇到其中一方不认可就把农民工推到劳动仲裁去。


“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可做可不做,还是应当必须做?


向万斌是“包工头”还是农民工?他自己怎么看?法律怎么看?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找分包单位清偿还是找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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