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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双流支行开户网点查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电话)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的生活时,也极大地“方便”了诈骗者行骗。相关部门在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加大的同时,相关的上下游犯罪,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例也逐步增加。


今年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新的规定中明确,非法交易“两卡”(银行卡、手机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


《意见二》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获利7400元却间接引发死亡事件


莒南县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显示,2000年出生的石某某,2021年3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检方指控,2020年底,石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同事李某某(已判刑)的指使下,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及优盾,并通过李某某卖给其上家“刚子”,共获利7400元。交易过程中,李某某将石某某带到辽宁省抚顺进行当面交易,石某某为银行卡实际使用人提供人脸识别帮助转账。


虽然石某某获利不多,但却帮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大忙。经审查,石某某的四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涉案流水金额410余元,支付结算金额43万元。


而且对于遭遇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来说,其损失可能还不止财产。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某尾号为8883的建设银行卡被用于诈骗莒南县王某乙、王某丙,二人因被骗6000元思想压力大于2020年12月20日相约服药自杀,王某丙于2020年12月24日出院,王某乙于2021年1月25日死亡。


最终,检察院认为,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0元换来刑责


同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8月4日,在中国检察网上公开了一份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起诉书描述的是一个用120元收入换来6个月有期徒刑的25岁青年的故事。


2019年8月,出生于1996年的李某某在网上寻找兼职时时,结识一伙从事银行卡买卖的人员,李某某便按照对方的要求,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信息工程学院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点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以30元的价格将这张银行卡和配套的U盾卖给对方;不久之后,李某某又将自己办理的中国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以同样价格售卖给同一伙人,获利90元。这一共120元的收益,随后让李某某付出了巨大代价。经当地公安机关核查,李某某出卖的农业银行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4件,共计流入被骗资金512785元。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售以自己身份信息申领的银行卡(4张),并且其出售的银行卡涉及51余万元的诈骗资金流入,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并无犯罪前科,配合刑侦调查,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相关判决数量暴涨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后,该罪的判决数量并不高,截至2021年8月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该罪名判决书,在2015年仅为2份。而随着时间增长,该罪名的判决数量也在逐渐上涨。到2020年,该罪的判决数量暴涨至3033份,2021年在仅过去7个月的时间里,判决数量已经超过2020年全年判决数量的两倍,达到6209份。


近期,银行业也在同步开展,7月份以来,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洛阳银行、百信银行等多家银行都发布清理公告,针对长期不动的“睡眠账户”和一个储户名下拥有过多的同类账户的“超量账户”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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