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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委托人的害处(委托别人到银行开户的委托书)

作为律师最难处理的就是委托人与律师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委托人是律师的客户,律师应当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相互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在实体法方面《民法典》第二十三章第九百一十九条至第九百三十六条做出了具体规定。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就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法律事务的法律关系。

律师代理委托人诉讼事务就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之一,他仅是“法律事务而已”,其中最主要的是“诉讼事务”,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要受到《律师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整。最主要的实体法是《民法典》中第二十三章的“委托合同”。因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有的客户将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解成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是严重错误的。正是因为这种理解的错误认识,才导致有些客户将律师理解成了他的打工仔,进行以职唤使的行为。所以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与委托人讲明法律关系,防止委托人产生误解。


另一方面律师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一定要考察好委托人的精神状况,如果发现精神状况异常,律师一定不要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果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后发现的,尽量要想方法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如果是法律援助案件,发现委托委托人有精神不正常的现象,一定要与法律援助中心说明情况,及时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应断则断,不断有后患。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友好沟通,不能有失偏颇。该沟通的,就一定要好好沟通;不该沟通的就不要多说。


有的律师不与委托人进行一切沟通是不正确的;那种与委托人沟通过多也是有害处的;委托人不与律师沟通,律师不知道委托人内心真实意思;沟通过多,也就严重影响到律师的正常工作。


我觉得律师在开庭之后,如果委托人没有参加庭审,律师可以约定一定时间内去律师所约谈,并进行书面记录。有效的沟通对双方均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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