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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网点02126(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地址格式)


高琦存在中国工商银行卡里的150万元被转账后,他感到吃惊。他说,当时这张银行卡没在自己手中,本人也未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


起初,高琦以为遭遇了网络金融诈骗,但在了解事件过程后,高琦发现,原来是他的老师冒充他的名义前去银行办理了转账。银行留存的该笔资金的业务凭证中,出现了他人签署的高琦的名字。


高琦与当事人及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将涉事的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某支行起诉至人民法院。此案经一审、二审后,高琦均败诉。这件离奇的银行存款转账案,权责到底该如何划分?


莫名其妙转账150


1988年出生的高琦,曾就读于郑州大学。读书期间,通过老师孙某,他认识了老师的丈夫牛某。彼时,也在郑州大学教书的牛某宣称自己擅长炒股。


毕业后,高琦在河南经商,经过几年打拼,手里有了一些积蓄。后在牛某带领下,他涉足股票市场,牛某指导从未接触过股票的高琦开了股票账户。高琦先后存到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共计200万,让牛某代其炒股,也将密码告诉了他。


2015年8月21日上午,高琦一个朋友叫他去湖北恩施观摩一个工程项目。高琦说,因为走得急,将身份证遗落在郑州的办公室。后在朋友帮助下,他们才顺利登车,并补票。


从当天补的火车票来看,高琦乘坐G309次列车。经查询,这趟车由北京西发往重庆北,到达郑州东时间是13:05,到达利川时间为20:03。利川县属湖北恩施管辖。


上车后不久,14点20分,高琦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里150万元被人转走。业务办理单位是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中原东路支行(下文简称中原东路支行)。当时高琦正在乘车,他说没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提醒。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150万元被转入一个开户名为赵艳芳的卡上,高琦和赵艳芳有过经济纠纷。彼此都称对方欠自己的钱。


转账次日,高琦被告知此事。“8月22日,孙老师和牛老师对我说,从我卡上转出150万。”高琦反问道:“为什么这么干?”牛老师给他的答复是:“有人威胁他们,转账是为了顾全大局。”高琦对此事的解释则是:“牛老师一直捏造虚假身份让别的同学跟他炒股,他担心这个事情暴露。”


高琦说,他事后得知当天去银行办理转账的是牛老师。可这笔钱,为何要转给赵艳芳,高琦也不明白,“事后我想从赵那里把钱要回,但一直找不到人,她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8月23日,高琦从重庆乘飞机回郑州。民航重庆机场公安局为他开具了临时身份证明。到郑州后,孙某先是安抚他,之后把银行卡以及身份证还给高琦。


“这时,我才反应过来,身份证竟然在他手中。”高琦反问孙某为何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孙某未做解释。念着多年师生关系,高琦起初没有报警,可直到春节,这笔钱孙某也没还清,“而且他们完全不承认有这笔债。”


于是,他去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让他提供牛某的转款证据。


报警后,高琦赶忙去中原东路支行调取相关资料,他发现,银行保留的《个人业务凭证》上,客户签名处显示的是“高琦”,显然是他人伪造了他的签名,留的电话也是他的号码。


警方觉得,仅从凭证上看,转款人就是高琦,所以没有立案。


随后,高琦又将希望寄托于银行柜台的监控视频,可银行称视频只保留一个月,他去调取时,早已被覆盖。因无法提供证据,警方称无法介入此案。



  • 被转款当天,受害人正在去湖北利川的火车上。记者 李晓磊/摄


代办人无法查证


因无法报案,高琦将矛头指向银行,他觉得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我没在场,有人伪造我的签字实现了转账,银行是怎么审核的?”高琦质疑道。涉事的中原东路支行则称自己没有责任。


2016年3月15日,高琦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银行未能履行职责,疏于审查,未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义务,给其造成巨额损失,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中原东路支行赔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利息。因中原东路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陇海路支行(简称陇海路支行)下属二级支行,所以,高琦追加了陇海路支行为被告。


法庭辩论时,银行提出,高琦应拿出他当时身在外地、不在办理业务现场的证据。高琦代理律师崔钢锋未提交这些证据。崔钢锋透露,庭审中,他请求银行对转账单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因为笔记鉴定后,是不是高琦本人签字从而证实是不是高琦本人转款,将一目了然。”


“如果鉴定出笔迹不是高本人的,银行就没尽到保护客户财产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名律师说。


但本社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上看到,银行不同意进行笔迹鉴定。法院认为,鉴定结果对该案并无直接影响,不予准许鉴定。


银行另外辩称,即使并非高琦本人转款,但代办人持有高琦的身份证原件、储蓄卡原件、并正确输入密码,银行工作人员按操作规程核实了身份证真伪,并与办理人做了形式审查对比后,办理了转款业务,并无过错。银行对孙某持有高琦银行卡原件、知晓密码的事,没有异议,但表示,高琦对安排他人转款进行了授权,所以本人应承担后果。


高琦否认说,他从未授权。“此前,牛老师说过,要向我借150万元,我只是口头答应了,没有书面协议,也没对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授权。”


一位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持卡人不在场,别人代办转款业务的话,并不需要授权,但银行必须留存代办人的身份信息等。”中国工商银行02126号客服也表示:“代办人必须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才能办理,这是我们的工作制度,否则无法办理。”


高琦最初与银行交涉时,中原东路支行负责人李白鸽也证实了这个业务规范。在高琦偷拍的视频中,李白鸽承认:“出现这种情况,是柜员没审核出来。”


一审判决书显示,高琦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储蓄卡后,两者具有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审查相关资料、保证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今年5月24日,一审法院驳回了高琦的诉讼请求。主要依据是,高琦“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未尽到对当事人的基本审查义务”。


对此,崔钢锋律师回应道:“应由银行来承担审查义务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崔钢锋不解:“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高琦的卡被他人从中原东路支行银行柜台处转账150万元,还要举什么证?”


记者多次联系二七区人民法院,希望采访审判员陈书冉,但对方未接受。中原东路支行负责人也没回应记者。



  • 被告银行和法院均拒绝原告做笔记鉴定。记者 李晓磊/摄


银行应承担审核责任


一审判决后,高琦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时,中国工商银行方面再次提出,高琦没提供他当时身在外地的证据。


这一次,崔钢锋律师将高琦被转款当天的车票,及其从重庆返回的临时身份证等当庭提交。G309次列车毛姓列车员写了一份证言,证明高琦于当天乘车。


但银行仍称,是高琦本人办理的转款业务。


法院审理认为,高琦让他人保管银行卡、密码,导致发生该案,高琦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原件的义务,其对转款之事亦非完全不知。高琦也承认,在此事上,自己有一定责任。


今年8月9日,郑州中院驳回了高琦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书中对于银行是否尽到审查责任,只字未提。


本社记者梳理资料发现,近几年频频发生的“卡在身上钱却没了”的事情,大多由客户自己承担损失。法律人士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对银行的“实质审查”义务规定并不完善,业界不少人士多次呼吁,国家及时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


“针对不同的银行卡盗刷情形,应该出台具体操作细则,理顺和区分银行和客户在银行卡保管、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避免权利保障处于混沌状态中。”有学者指出。


记者联系郑州中院时,该院人士称:审判终结了,判决生效了。其他方面无答复。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也未对此发声。


此前,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负责法务工作的马姓人士态度蛮横地拒绝了采访。近日,该行相关人士因在外地出差,暂未接受记者采访,并建议高琦报警,通过公安手段处理。


日前,被告代理律师甄青锋告诉记者:“钱到底谁转的,现在讲不清。我们尊重判决,二审法官问得很细,该申诉就申诉,这事到底怎么回事,高最清楚。”甄青锋还表示,高琦若对转款事实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与收款人赵艳芳的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此类案的焦点问题是,银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仪表示:“由于各种原因账户内资金转入第三人账户,实际情况往往是第三人无法确定、无法找到或者已经将款项用于挥霍。在此情况下,究竟应当由银行承担损失还是由储户承担损失?”


朱振仪认为,从目前的裁判规则来看,对于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问题,体现着各负其责的原则。“对于银行来说,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为服务整体安全性提供保障,谨慎核查证件、凭证、信息、密码、签名。储户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对密码进行保密,只要金融机构在付款时尽到了审核辨别义务,相关损失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而在高琦案中,崔钢锋律师觉得中原东路支行没有尽到客户信息审核辨别责任。他称,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另外结合《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这说明核查记录可以查询和下载。”崔钢锋律师透露,“庭审时我数次就这个问题询问对方工作人员和律师,都没得到正面回答。”


事实上,近几年,多地发生过银行存款凭空消失案,不仅涉及中小银行,还有一些国有大行,其诉讼结果往往对储户不利。


针对这种现象,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张宗新曾表示,储户与银行构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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