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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一审:诈骗近一千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今年50岁的王新新是福建石狮市人,原系吉林省中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1年9月被刑事拘留,次月被逮捕。


长春市中院于2011年11月作出的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显示,该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王新新与华兴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以1600万元的价格整体购买长春市庆丰大厦360份商业房产。之后,因无力支付房款,王新新拿着上述合同找到被害人李华清,谎称“合同记载1600 万元整体出售是为了少缴契税,庆丰大厦‘真实’成交价格为每平方1600 元 ,加上好处费等支出,共需投资 2900万元”,同时还虚构庆丰大厦即将拆迁,到时能获得一倍以上拆迁补偿事实,劝说李华清与其共同投资。


次月,王新新与李华清签订风险投资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投资2900万元购买庆丰大厦360 份商业房产,每人出资1450 万元,李华清另还需借给王新新450万元出资款;双方对本项目的出资额以房产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的实际出资为准”。


之后,为骗取李华清尽快出资,王新新又伪造了向华兴公司交付定金300 万元的收据一张以及向华兴公司汇款300万元、200万元的浦发银行电汇凭证各一张交给李华清,以证明其已实际出资800万元。2008年6月初至8月中旬,李华清共计出资1779万元,被王新新用于支付房款、交纳过户费用及物业维修基金等支出。2009年5月,王新新与李华清签订风险投资补充协议,二人在协议中确认:购买360份商业房产的投资总额为2743万元,其中李华清实际出资1779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4.856%;王新新实际出资946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5.144%。双方按上述投资比例享有庆丰大厦360份商业房产的所有权。至此,王新新未支付任何钱款就骗得360份商业房产35.144%的所有权(价值625万余元)。


此外,王新新伪造物业承包合同交给李华清,谎称已将上述房产的物业经营权承包给某物管公司,每月向该物管公司收取承包费用4.5万元。而实际上,王新新借用该物管公司资质自己经营管理并将全部收入占为己有。经审计,王新新非法占有物业经营收入331万余元。


综上,王新新骗取李华清款、物合计956万余元。


一审判决显示,长春市中院判决:王新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新违法所得的位于庆丰大厦王新新个人名下的4份房产以及王新新、李华清二人名下的360份房产中王新新所占份额予以收缴返还给被害人李华清。


最高法:指令吉林高院再审


一审宣判后,王新新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4月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定显示,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王新新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王新新亦多次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上诉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裁判生效后,王新新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申诉,吉林省高院审查后认为,王新新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遂于2013年5月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王新新申诉。


2017年,王新新以“申诉人的欺诈行为只是违反诚实交易的合同欺诈行为,并没有致李华清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申诉人使用最终使申诉人非法占为已有”等为由,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最高法于2019年5月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调取了原审全部卷宗审查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王新新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三)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2021年6月8日,吉林省高院依照最高法指令,开庭审理了王新新合同诈骗一案。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王新新的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维持原裁判。王新新的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王新新的辩护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书国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以经济合同为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王新新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明显不符;此外,王新新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房产买卖合同、风险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过程中,王新新实施了虚构部分中介费用的行为,达到抬高庆丰大厦购买价格的目的,伪造了付款凭证等的行为,达到促使李华清承诺的投资款尽快到位的目的。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民法上的合同欺诈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


宋书国称,王新新隐瞒物业实际经营人真实主体身份的行为,没有给李华清遭成损失,其行为属于民法上的合同欺诈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合同诈骗行为。涉案物业经营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未来不确定的财产性利益,是由于经营得当,偶然所得的风险收入。按现有《刑法》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理论,风险收入不应是合同诈骗罪的侵害对象。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未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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