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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企业税务筹划什么流程(税务筹划的操作程序是什么)


增值税是最重要的流转税,与企业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销售企业对销售活动中针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非常必要。对于一般销售企业来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概括起来就是在遵守税法前提下,合理分割业务选择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纳税,在经营中用好用足税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增值税的税基并规范核算来选择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筹划


(一)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对于兼营行为,税务筹划的思路是,对比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会普遍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实际未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收入总额Y×增值率V×增值税税率T1;营业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Y×营业税税率T2。我们可以测算当两者税负相等时,V= T2/T1 。由此可知,当实际增值率大于T2/T1时,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反之,则筹划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贷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2011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开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展至北京、江苏、浙江等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开;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营改增以后,运输劳务显然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缴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但如果运输劳务与货物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应当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原有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做出重新测算并进行相应调整。


若A公司未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单位和仓储单位,则不能开具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专用增值税发票,换言之,必须按收入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项税额=(1600 100 50)×17%=297.5(万元),进项税额=238 5.1=243.1(万元),应交增值税=297.5-243.1=54.4(万元)。


二、促销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另一思路是,合理降低增值税的税基。降低税基路径之一就是筹划尽可能多获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以票抵扣是增值税的一大特色,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一般只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业务海关缴款凭证。企业采购时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纳税人选择采购的供应商时有两种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一般纳税人的价格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哪一方除了产品质量上的考虑外,还取决于购货后给企业带来的净利润。


降低税基路径之二是尽最大可能规避出现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以及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比如,对于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本身具有极特殊的物理特性,比如液态、易挥发、易燃易爆、油品质量参数多、密度随着温度变化较大,计量难度大,存货盘点数据主观性较强等特性,比较难以判断是自然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基于此规定,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完善内部存货管理制度,确保相关的各项记录资料形式要件符合税法要求,同时要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商,争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为正常损耗,避免进项税额转出。


降低税基路径之三是合理规划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可以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上,取得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认证的时间上以及进货渠道的选择上这三个方面进行筹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上筹划要结合企业的预计销售情况,来达到平衡月度增值税税负,通常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纳税人作为购货方,应在协议中制定符合自己利益的结算方式和开票限额。例如如果纳税人存货周转速度慢,那就应选择分期付款方式,分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平衡纳税的效果。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海关缴款书等认证期限都是180天,且允许期末有留抵税额,企业要合理规划,结合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情况,充分运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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