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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代理记账联系方式(张家港代理记账注册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保税稽处〔2021〕29号


张家港保税区百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1600067692865)


一、 违法事实


(一)代理涉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结转情况


根据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系统内数据查询显示:你单位取得淮安宏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登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3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金197934.50元。


你单位未提供账簿凭证及相关业务资料,检查人员无法进一张家港步核实相关交易及取得发票的真实过程,无法判定上述12份发票所载金额有无结转成本的具体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系统内数据;


2.其他证据张家港资料。


(二)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现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其表示并不实际负责公司业务,公司主要由原股东肖某某负责经营,并称有一份肖某某签名的责任书,但至今未予提供。


根据你单位原财务人员闻某询问笔录: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由肖某某负责,财务事项均由肖某某与闻某联系,闻某只负责纳税申报和代理记账。2015年10月,肖某某通知闻某你单位要注销。闻某进行最后一次申报后,将财务负责人变更为黄某某,并把财务账本凭证交给肖某某,不再代注册公司理你单位记账和申报,并删除了相关账务电子账数据。闻某未与黄某某联系过,不负责你单位领票开票事项,也不保管公章和财务章。


2.资金流的检查


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往来明细,未发现有支付给淮安宏登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信息。


3.货物流的检查


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核实相关交易及取得发票的真实过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资料;


(2)税务登记档案资料等复印件资料。


(三)税款计算


1.增值税


结合现有资料及无法进一步取证的实际情况,对你单位取得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经计算,少申报缴纳2015年3月增值税195673.00元。截止至2015年10月增值税申报表均显示有留抵,其后再无申报记录。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注册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费附加


因本次检查查补增值税,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5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783.65元、教育费附加5870.19元、地记账方教育附加3913.46元。


上述事代理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过程无法核查,对本案涉嫌接受虚开联系方式的行为也无法进一步调查取证。无法取得完整的成本核算资料,通过江苏省税务局大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对比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表及上游相关数据,无法判定上述12份发票相应金额有无结转成本或税前列支,所以本次检查对企业所得税问题暂时不作处理,待今后有新的证据另行立案处理。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3月增值税195673.0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席令(2018)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追缴2015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783.65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追缴2015年3月教育费附加5870.19元,地方教育附加3913.46元。


(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联系方式》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记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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