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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可以作为当事人(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S市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在社交媒体上的业务介绍。


《劳务派遣》,编者: 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等 ,版本: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年8月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作者: 黄乐平,版本: 法律出版社 2007年8月


《人口当事人与劳动绿皮当事人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18》,编者:张车伟 等,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7年10月


《劳务派遣的发展与规制:来自国际经验和国内可以实践的调查研究》,编者:郑东亮 等,版本:中国劳动代表处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0年6月


新京报:跟西方相比,西方的劳代表处务派遣制有什作为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吗?


黄乐平:西方有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是比较到位的。在有些劳动争议里,实行律师费倒付制。如果当事人赢了,律师外资费就由输的一方外资来付。这有几个好处:第一,这会鼓励中国劳动者积外资企业极行使权外资企业利。第二,资方在没有必胜的把握时,会选择跟劳动在者进行和解作为。因为不和解,资方付出的律师费会远远高于付给劳动者的赔偿。


而在中国,比如在《深圳经济设立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里面,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在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设立五千元;超过五千可以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采写 徐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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