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薪金年度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以上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所得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或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取得得中一项两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设定依据】
薪金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处纳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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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办理地点】
1.取得可通或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申报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以上直辖市和网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纳税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两】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两处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处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网址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申报表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两处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工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且在注销户籍年个人所得税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所得款。
9.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工资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入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纳税申报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收入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个人所得税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0.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申报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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