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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出差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2021)


问:老师,员工出差是自驾,我们按里程数给予一定的油费补贴,这个补贴是入差旅费吗?


答:这种油费补贴属于任职受雇的所得,需要合并至当期工资薪金里申报个税的;入账的话可以在管理费用-差旅费里核算。







鲁老师曾经就职于全国500强的国企,也就职于全国500强的民企,都曾经遇到这种情况,可是每一次都是直接入费用,并没有计入个税计提的基数里,当鲁老师第一眼看到这个回复时,实在有点想不明白,难道这么多年的财务从业,这么多年的操作都是错的?秉着财务要有怀疑和自我否定的态度,我把这种业务重新梳理一遍:


一般企业的员工去外地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这里我们仅指交通费)来源于三方面:


1、员工乘坐企业的公务用车,这中间涉及的到有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


2、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这里指飞机、火车、船舶、汽车等,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一般指票价、保险费用及燃油附加费等;


3、企业公务用车毕竟数量有限,而且有时候因为内部管理或者是等级限制,员工不一定可以带公务用车出行,但是又因为有可能出差的形成特殊,如时间紧迫或者是需要在目的地进行招待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来不及或者是不方便,所以企业往往会征用员工自己车辆来代替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工具来完成任务。


对于这种情形实际是属于私车公用,企业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形制定一定的补贴制度,如根据车辆的排量、行驶里程、每公里补贴标准,在出车前会有专门的人员记录出车前的公里数,过程中会进一步监督车辆的行驶路线,出差完成后会记录行程结束的公里数,最后根据制度给予补贴,这部分补贴往往会以油费的形式进行报销。


我们知道企业对于员工实际报销的差旅费支出,税务部门对于这部分收入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对于实现同样目的,只不过是改变了交通工具和出行方式的同时又限定标准的差旅费补贴又为什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我们转换思路:其实这部分油费补贴不就是我们正常的交通费吗,或者可能有溢价,但基本也就是一部分差旅费津贴,可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其中第4条就是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所以我认为对于企业有明确补贴制度,不是经常发生的自驾车公出发生的油费补贴不应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依据,而应该归属到差旅费的报销范畴中。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不能在民无所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吧,虽然对于这种情况交税是最保险的处理方式,但是不是最合理的甚至是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


至于如何入账,其实很简单,还是根据业务性质去决定,基础会计中已经讲的很明白,看业务归属,属于管理部门的进入管理费用;属于销售部门的进入销售费用;属于生产部门的进入制造费用。


所以总体而言,这个收费群的回复属于武断套用税收政策,不解企业业务实质的回复,我认为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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