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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关系)






【场景案例】地税


长沙市雨花区星盛盛记海鲜酒楼(以下简称星盛盛记酒楼)办理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纳税人为星盛盛记酒楼,负责人为余国家税忠诚,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户。总局


2012年10不一致月18日,原长沙地税稽查局决定对星盛盛记酒楼涉嫌发票违法行为立案检查。2012年10月22日至23日,星盛盛记酒楼向原长沙地税稽查局提交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主营业务收机关入明细账、主营地方税业务成本总账等材料。2012年10月3和1日,原长沙地税稽查局向余忠诚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余忠诚陈述:星盛盛记酒楼股东有四个人;知道酒楼存在真实收入远大于日常申报纳税收入,少缴税款的事实;但的酒楼由“阳辉平”承包经营,日常经营管理由“阳辉平主管”负责,合同约定所有法律责任都由“阳辉平”承担。2015年3月5日,原长沙地税稽查局对余忠诚作出长地税稽罚〔20国家15〕13号税务行政处地方罚决定(以下简称13号处罚决定),认定余忠诚(星盛盛记酒楼)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取得营业收入后未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营业税835742.3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6209.22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36214.01元,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余忠诚作出处以罚款共计509082.82元的行政处罚。


余忠诚不服,诉称星盛盛记酒楼实际由他人承包经营,应由国税实际经营人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请求撤销13号处罚决定。地方


根据纳税人法定的原则,税务机关只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只有纳税人才依照税法承担纳税义务。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协国家议等方式转移纳税义务。星盛盛关系记酒楼为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星盛盛记酒楼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余忠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此案二税务局审后再审,最终维持初审判决,原机关长沙地税稽查局对余忠诚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对余忠诚作出处以罚款共计509082总局.8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风险点睛】


本案中,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不一致,导致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对象出现争议。根据规定,地税当事人约定由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之外的主体承担纳税义务的协议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对税务机关不产生约束力。余忠诚作为星盛盛记酒楼的登记经营者,“阳辉平”作为实际承包经营者,当实际经营者发生变更时,星盛盛记酒楼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因国家税此在出现酒楼偷漏税等违法情况时,虽然合同约定所有法律责任都由“阳辉平”承担,但仍应由登关系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税收法律责任。


实务中许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并不一致,有承包转让经营但未及时变更信息,也有亲戚朋友挂名行为,这些情况下经营一旦发生涉税问题或法律纠纷,登记的经营者即使未参与实际经营,也需要承担法律国税责任,因此建议个人不要轻易挂名,转让时也要注意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避免产生法律和经济风险,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政策点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不一致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主管变化地方税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局》(2012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税务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税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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