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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应交水利建设基金(支付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我们是一个物业公司,以目前合肥这边日常经营中,需要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收入的万分之六。目前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水电费属于我们物收入业公司收取,因报销需要对部分用户开具了税务发票后,再付给供电供水公司,都属于平价收取,日应交常核算从代收代付科目处理。请问,这块水电费是否符合水利基金收入缴纳的范支出畴?个人认为,从地方政策及水利基金缴纳标准看,应交均体现为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而水电费并非物业公司的收入,所以不应该缴纳水利基金。盼指教!




回复:
亲爱的的学员,你怎么冤屈与支付怎么理解并不重要,关键是政策怎么基金规定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按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地方的批复》(皖地税外函[2001]457 号)解释,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帐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水利基金的安排依据。对帐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 支出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实行核定征收。
文件专门强调“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并且这个收入是指账簿上记载的,而不是纳税申报的数据。
为此,你们物业因为客观需要,收取水电外费后为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基金无论从会计上还是税收上,就敲定了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就应该作为水利基金的计征依据。开发票就要计入收入无需赘言。
至于你说的代收水电费并平价转交,物业并没有赚取差水利建设价问题,那是利润概念,与水利 基金所称的的“营安排业收入”不是一码事。
举例来说,你花 1 万元买了一个桌子又平价转让,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利润,此时利润的确为零,但不能说销售收入为零。水利基金是对销售收入计征,而不支付是对利润计征。
假设营业你转交水电费后,由水电部门直接为业主开具发票,此时才能作为代收款项处理, 则不属于“营业收入”。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国家税务营业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4 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地方缴纳增值税。
这里仅是解释增值税可以差额纳税,并不是关于如何处理会计科目上的收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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