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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粤港牌照代办公司(深圳公司申请粤B牌)


代办粤港车牌引发纠纷


申请人不符合申牌领条件


代办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应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一起来看本期湾区睇法


一块粤港车牌惹的“祸”




香港陈先生为B方便自己粤港两地出行,与恒荣公司签订了《深圳湾车牌办理协议》,约定由恒荣公司办理粤港车牌,陈先生分期支付费用55万元。



陈先生依约支付40万元后,牌照仍未办理下来,双方协商未果,陈先生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上述协议无效,恒荣公司全额退还办理费用40万元,并支付占有费用期间的利息,公司股东深圳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B



这份粤港车牌办理协议


是否有效?




按照2粤018年粤港两地车牌办理的规定,申请主粤港体应为香港公司,且其应在广东地区投资设立公司。陈粤港先生虽是香港居民,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如果没有担任广东地区人大代表,也不是慈善人士,也未在广东投资设立公司,他是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承办法官郭成表示,该协议不仅违反了政府部门对粤港两地车牌的管理秩序,还挤占了粤港两地车牌的稀缺资牌源,妨碍申请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股东李某是否应对恒荣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以恒荣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要求陈先牌照生将办牌费用打入他的公司银粤行账户,收款后也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且在同类型涉诉的几个案件中均出代办现该情况。李某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股东义务,其行为属于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法院据此认定,李某过度控制公司,恒荣公司沦为他的工具,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混同,公司丧失独立人格,遂判令恒荣公司返还陈先深圳生4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先生对协议无牌照效同样具有过错申请,因此无权请求支付合同期内的资金占用费。


法代办官提醒,当事人在粤港澳大湾区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的预期利益才能够依法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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