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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要求(实控人变更满三年不构成借壳)


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自律监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9号进行了重新命名,新增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0号,并统一合并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重新命名后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至第9号”,分别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日常信息披露、股权激励信息披露、退市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事项、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业务指南。


本次新增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0号——现金选择权》。《指南》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合并、分立、收购、主动退市等重大事项时,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相关当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权利。


第10号《指南》称,上市公司出现“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等4类情形的,应当给予其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上市公司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和“自行组织股东申报”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指南》要求,对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15%、投资者申报将导致重大损失的,由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价格高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或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的,为便于投资者申报,上市公司应当选择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


通知称,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1〕37号)、《关于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1〕1633号)、《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上证函〔2021〕18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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