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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人员名单(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今年正式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不少实用性法规,工商部门在调解纠纷时广泛使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结合近期受理的消费投诉,提醒消费者利用新《消法》合理维护自身利益。


“退一赔三”,至少赔500元!


厦门市的吴先生于10月1日在思明区某超市购买了3包进口鳕鱼肠思明区,总计47.4元,但是食用时发现鳕鱼肠已发霉。王先生与超市交涉却被拒绝。该区监督管理筼筜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后指导商家按照新《消法》规定“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经调解,吴先生最终获得500元赔偿。


工商提醒: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应为消费者购局长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欺诈时,可按此法条要求获取不少监督于五百监督元的赔偿。


质量没问题?商家请自证!


周先生于10月6日在思明区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手机,价格1900元,结果手机在使用过程局长中频繁出现机身发烫问题,商家却称检测无故障,无法处理。接到周先生投诉,该区莲前工商所执法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并按新《消法》规定要求商家思明区举证证明手机发烫现象与产品质量无关,商家无法提供相关参数自证。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还消费者1900元。


工商提醒:新《厦门市消法》中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管理局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人员名单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将以往消费管理局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效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厦门市

七天无理由,但也有条件!


今年8工商局月22日,河南省濮阳市的汪女士通过网店购买了厦门市某公司销售的运动鞋,价格472元。8月29日,汪女士向厦门市12315投诉中心投诉,称两只鞋材质不同,且褪色严重,要求商家予以更换或退货。卖家则要求已穿过鞋子的汪女士证明这双鞋的现状并非泡水、清洁方式不当等人为损坏造成。经过思明区鹭江工商所调解,商家从维系顾客的角度作为特例予以退货,汪女士诉求得到满足。


工商提醒:网购的鞋子穿几天才发现两只鞋材质不同,这还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吗?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工商局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也明确指出消市场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汪女士穿过的鞋人员名单子已市场不属于完好的范围,不适用该条款。这也提醒消费者在签收网购货物时应该对货物进行全面检查,尽早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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