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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商标侵权的五个案例)





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金山知识产权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自主开发了名为“趣输入”的输入法软件,该输入法的图形用户界面创造性地采用动态进度条的方式实时显示用户的输入量和“金币”的获取状态,用可视化的方式增强了用户输入过程中的趣味性。原告就输入法图形用户界面申请获得了专利号为ZL201830455426.5、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趣输入”用户图形界面主视图






原告“趣输入”用户图形界面变化状态图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萌家公司开发并提供用户下载的名为“趣键盘”输入法软件的用户图形界面,以及被告触宝公司、触乐公司共同开发并提供用户下载的名为“触宝输入法”输入法软件的用户图形界面,均与原告外观设计属于相同种类产品,构的成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故原告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判令两案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被告“趣键盘”用户图形界面


法院认为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案例界面与涉案专利界面的整体界面设计和动态变化过程均较为相近,二者的不同点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侵权似的界面设计;因手机外形属于惯常设计,对外观设商标计的整体不产生实质性五个影响,故涉案专利与包含了被诉侵权界面的手机亦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包含了被诉侵权界面的手机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两案被告开发案例并将被诉侵权软件提供设计给他人免费下载行为的定性,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保护,应当充分考虑包含图形用户界面产品领域的特点及该领域的行业发展规律。现实中,一个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从硬件到操作系统再到应用软件一般由不同的主体提供,两起案件的被告虽然没有直接制造和侵权案销售被诉侵权的手机本身,但被知识产权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已通过程序语言固化于被诉侵权软件中,手机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软件时只需进行与该软件适配的常规操作就必然呈现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全部动态过程,两案被告在主观上亦追求此种后果的发生。因此,被诉侵权软件在用户使用该软件呈现出被诉侵权手机外观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侵权仅提供应用软件已成为引发侵权最主要的原因,故应当认定两起案件的被告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五个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综合考量被告的侵权获利与用户下载及使用侵权软件的次数具有明显的关联、侵权软件吸设计引用户下载的特色之一在于使用了与涉案专利图形用户界面近似的界面、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为具有一定创新的动态界面、侵权软件存在版本更新迭代的情形使得侵权时间和侵权范围会产生递减趋势等因素,上海知产法院一审判决两案被告停止侵权,被告萌家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被告触宝公司、触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侵权案及合理费用35万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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