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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80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460000******4T60):
你向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44份,不含税金额合计1,188,697,835.61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44份,不含税金额合计1,188,697,835.61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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