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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国产备案查询平台(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一、关于账号权限的开通


注册人/备案人可能有几种类型:自主生产的企业、自主生产和受托生产的企业、无自主生产的企业。


生产企业只备案有一种,既只作为受托生产的化妆品企业。备案


境内责任人也可能有几种类型:除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进口品的责任人,和境外委托境内生产销售的国产品的责任人。


在开通权限时,企业可以是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三种角色中的一种,也可以是多重身份,多重身份的情况下,存在以下两种组合:注册人/备案人 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 境内责任人。


综上,化妆品用户可能会有五种类型:


注册人/备案人:以国产品生产企非特业、品牌商为主。


生产企业:少数的仅做受托生产的化妆品企业。


境内责任人:以进口品的境内责任人为主。


注册人/备案人 境内责任人


生产企业 境内责任人




二、关于账号开通的过渡期政策


已经通过旧平台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企业,由于质量管理体系国产、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尚在整理完善过程中,在新平台申请用户时暂时无法提交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的,各省局可用途以对其用户申请有条件审核通过,开通临时用户平台权限,允许其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工作。


已开通新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补充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化妆品应监测查询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逾期未补充提交的,其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待相关资料整理完成后,后续仍可申请开通注册备案用户权限。


三、2021年5月1日新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的关注点


1、申请表。


申请表中应填写产品信息分类编码,应分别填写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用途型、适用人群、使用方法所对应的分类编码。具体详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需要注意的是,第50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查询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继续解读第50号公告,“第九条 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第十条 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请特别注意黑色字体的功效,是要准备好相关国产技术资料的。


2、产品配方表


产品配方表应特殊当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计,全部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请注意:是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同时,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35号)的规定:自2021年化妆品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非特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2021年5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之间,产品配方表除了原来的要求以外,增加了三项内容:全部原料的含量、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例如三乙醇胺。


3、产品执行的标准


《规定》第三十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全成分、生产工艺简述、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式样及编制说明见附15,样例见附16)。


产品执行的标准号与备案号一致,可以在备案系统中预置,用于产品标签。


4、产品标签样稿


《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逐项填写《产品标签样稿》(附17),填写的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产品执行的标准。


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可以理解为:既要上传产品标签样稿,又要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特殊的标签图片。产品标签样稿包括文字,产品销售包装的文字内容应不超出产品标签样稿。


5、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还有一点需要引起重视的,如果备案人选择提交毒理试验报告,应考虑到检验机构的选择,必须在同一家检验机构平台完成理化、微生物、毒理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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