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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系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网上申报)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服务办(工贸办),市电商工商协会,各市级电商园区,电商相关企业:


经与市财政局商榷,现将2021年度电子商务政策扶持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1、余商(2019)59号《余姚市商务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www.yy.gov.cn/art/2020/1/2/art_1229136657_640205.html) 详情见下文




2、余商(2021)8号《余姚市商务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补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www.yy.gov.cn/art/2021/1/29/art_1229136657_3701833.html)详情见下文




二、申报事项


1、申报要求、申报资料、申报程序详见上述实施细则。


2、入园企业房租补助资格一年一审,已享受过第一轮房租补助或与其有关联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3、企业名称或系统开户行、账号有变更的,资金下达前应及时告知我局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


4、达到市级统计直报平台限上商贸企业申报标准(零售500万元、批发2000万元)的,请主动与所在地政府的发展服务办(工贸办)联系申报入库。


请转告所辖范围内相关企业,汇总后经所在乡镇街道(部门)初审,于2022年4月底前将完整的申报资料报我局电子商务科(南雷南路399号东楼307室)。联系人:潘锦虹、沈海洋。电话:62632648。


附:《余姚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


若干政营业执照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一、商贸政策实施细则


(一)奖励补助及内容


1.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1)对当年首次从“限下”转“限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


(2)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速在20%以上的限上企业,奖励2万元。


(3)鼓励制造企业分离销售业务,新设立营销公司。对新分离的企业达到限上规模并纳入统计直报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入库后次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4)对由市商务局组织参加各类国内展会的企业,按其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的50%给予最高1.5万元/家次,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5万元。


2.鼓励扩大消费


(1)对由市政府或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的购物节等大型促销活动,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承办企业。


(2)对自开业之日起2年后新引进知名商贸项目的商业广场、大型商场,单个商贸项目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项目属首次进入余姚,经市商务局确认后按营业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单个商贸项目补助最高30万元,单家商业广场、大型商场补助最高100万元。


3.支持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1)对通过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邻里中心,对投资建设企业按当年实际投资额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2)对纳入市菜市场改造提升计划,改造后达到文明示范市场建设标准的菜市场,经市商务局验收后按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60万元。


(3)对按标准新建的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通过市商务局组织的验收后,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家。


(4)对通过宁波“15分钟商贸便民服务圈”试点验收的主体予以一次性30万元/家补助。


(5)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对承担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任务的企业,按其储备商品协议价格给予10%以内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企业每启动一次应急响应,补助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办法和程序


1.申报范围


(1)凡符合《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奖励扶持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均可申报。


(2)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市注册并登记纳税,独立经营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商贸服务业机构,但不包括旅游行业、塑料城内企业、对外贸易企业,以及石油、烟草、盐业等国家专营行业的企业。


2.申报程序和方式


(1)凡文中所涉新组建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在筹建、筹办时必须到市商务局备案认可。


(2)企业填写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携带所需各类报表、证明资料向所在乡镇(街道)工贸办公室或主管部门申报,经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相应意见,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


3.申报资料


(1)限上企业申报须提供:首次入库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度销售(营业)额证明;增速工商户奖励的限年检上企业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数据。


(2)二三产分离企业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度销售(营业)额证明(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3)企业参展项目申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系统参展文件或相关证明资料、摊位费或装修费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4)大型促销活动项目须提供:活动组织的相关文件(方案)、实际费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5)新引进商贸项目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品牌授权文件、场地购买、租赁合同等资料。


(6)邻里中心项目申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认定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实际投资发生额相关证明资料(基础设施建设、软硬件投入的发票复印件和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


(7)菜市场改造项目须提供: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实际投资发生额相关证明资料(基础设施建设、软硬件投入的发票复年检印件和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


(8)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项目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实际投资发生额相关证明资料(基础设施建设、软硬件投入的发票复印件和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


(9)应急物资储备保障项目申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市商务局签订的协议复印件等资料,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文件。


4.申报时间余姚


各类奖励扶持项目申报时间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




二、电子商务实施细则


(一)奖励及补助内容


1.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产业园。已经认定的园区迁址和变更园区面积的,须经园区所在区域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商务和财政部门重新联合认定(符合独立法人运营、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入驻10家企业以上、招租率50%以上等基本条件),原园区未到期合同地址变更、租期不变。符合申报条件的入园企业,自合同明确的租赁之日起(合同期须3年)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为:最高30元/平方米月(建成区外不超过20元),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余姚高不超过500平方米;按租赁面积每平方米的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当年新开网店不到半年的,限于产生网上交易,延迟到次年);电商服务企业和平台企业按服务收入每10万元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当年新注册企业减半),代运营委托方须为实体企业(销售参照上述标准)。合同期内,企业经营确需要求增加面积的,须经园区和所在街道出具证明,并由商务和财政共同审定,但原合同期不变。退租时按租期起算实际租赁不足一年的,取消当年申报。已经享受过本市电商政策补助的或与之相关联的其他企业不得再申报。 


2.支持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当年电子交易额超过10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B2B第三方交易平台,奖励10万元;对当年支付交易额超过100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20%(含)以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奖励20万元。对企业自建的正常独立运作的移动APP,实际投入额在30万元(含)以上、服务于本地便利生活消费的,按实际投入额(平台建设的软硬件投入,不包括房产、办公设备、人员工资等)的10%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企业在境外的综合性进出口贸易平台(海外仓),经认定后给予其当年仓储费用的25%、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通过宁波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企业,按其当年度窗口销售额每1000美元奖励2元,单家企业最高15万元(奖励总额按照对乡镇街道的年度考核指标核定)。


4.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新认定的电子商务村级(社区)服务点和天猫优品服务站,给予每个点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评为示范点(宁波及以上)的补助5000元。对在社区内当年新设立的快递智能柜服务点,给予每个点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服务点申报时均须处于运营状态。


5.鼓励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实体企业当年在天猫、京东工商户、苏宁、慧聪网(姚商通)以及敦煌网、亚马逊等境内外著名第三方平台新注册开设官方网店的,按每店给予当年服营业执照务费用的50%、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实体企业当年网上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以上年网上销售额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分别按5‰、2‰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6.支持电子商务网上申报企业上规模。对新注册的当年网上销售本市产品超过2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原注册的当年网上销售本市产品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部分再按2‰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0万元且服务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内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办法和程序


1.申报条件、范围和程序


(1)申报主体须为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型、应用型、平台型和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其中,平台型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为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服务并在线撮合网上交易、支付的第三方电商平台;电商服务型企业是指为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提供咨询策划、代运营、网络营销、快递服务等专业服务商;非生产型企业网上销售额须占年销售总额的50%(含)以上(生产企业网络销售与产值分离独立申报无比例限制)。


(2)申报资料以公历年度为周期,市商务局于申报年度的次年初发出申报通知,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的发展服务办或行业主管单位提交资料,初审通过后报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申报材料递交截止4月底。


(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个体料复审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联合发文下拨。


2.申报资料


凡申报主体均需提供《余姚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余姚市商务局官网-《关于申报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通知》中附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年报,并根据申报事项不同,同时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申报入园企业租金补助需工商提供:租赁协议,房租发票、支付凭证,网络交易资料(包括网店网址,月度和年度的网上交易后台截图、交易流水)或电商服务(服务合同或代运营委托合同、服务费、支付凭证、服务企业汇总)、平台运营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年一审。


(2)申报特色网络平台奖励或补助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或市统计局出具的电子交易额数据;第三方审计出具的支付交易额数据;APP平台建设的委托合同以及建设费用凭证、平台网址和交易服务记录等相关证据。


(3)申报跨境电商补助和奖励需提供:海外仓补助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租赁费单据和支付凭证;外文资料需提供翻译件;跨境交易额奖励的数据核定由宁波综试区管理机构出具交易数据证明,但不超过我局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


(4)申报农村电商补助需提供:村级(社区)电商服务点或天猫优品服务站的建设协议、远近照各一张;快递服务点的安装协议、远近照各一张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5)申报实体企业应用电商补助或奖励需提供:网店开店协议或通知、年度服务费发票和支付凭证;实体企业的网店网址、本年和上一年的后台按月和年度的交易额截图、交易流水记录。


(6)申报企业上规模奖励:提供网店网址,数据参照上报统计局限上企业的网络数据。本市产品是指在本市原产或本地企业加工制造的产品。网上申报服务企业奖励:服务合同、服务费发票、支付凭证、服务对象汇总和上一年度的纳税营业数据。


(7)以上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附则及有关说明


1.本条政策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在资金额度内,优先保证定额奖励资金,后确定按比例奖励资金,如资金兑现有缺口,在按比例奖励资金中同比例下浮。


2.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须纳入市级统计直报平台。


3.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侵权、信用、欺骗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


4.本政策由市财政安排资金,额度内优先保证定额奖励,再安排按比例奖励的资金,若资金出现缺口,最后按实际限额测算比例奖励。


5.补贴限额: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6.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


若干补充意见实施细则




1.商贸政策实施细则


(一)奖励及补助内容


1.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1)大力引进规模企业


①对中意宁波生态园、泗门镇当年新引进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并新增入库的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引进零售企业并新增入库的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②上述企业第二、第三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对批发企业销售额20亿元以下的、零售企业销售额10亿元以下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批发企业销售额20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销售额10亿元及以上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奖励最高50万元。


③两地原已入库企业达到第1条、第2条销售额及销售增速标准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上述一项奖励。


(2)积极引进连锁总部企业


①对当年新引进的(包括原已引进开业的)大型超市、家电卖场等连锁总部企业(含地区总部)并月度新增入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②第二、第三年同比增长20%以上且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奖励最高50万元。


2.加快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


支持企业做强做优


①制造企业分离销售业务,新设立营销公司,对新分离的企业达到限上规模并月度新增入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实现批发销售额超过入库基数每1000万元给予0.2万元的奖励,零售额每500万元给予0.2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增长部分的奖励最高30万元。


②上述新分离的企业第二、第三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奖励最高30万元。




(二)申报办法和程序


1.申报范围


(1)凡符合余党发〔2019〕26号和余党发〔2020〕52号奖励扶持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均可申报。


(2)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登记纳税,独立经营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商贸服务业机构,但不包括旅游行业、对外贸易企业,以及石油、烟草、盐业等国家专营行业的企业。


2.申报程序和方式


(1)企业填写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携带所需各类报表、证明资料向所在乡镇(街道)工贸办公室或主管部门申报,经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相应意见。


(2)大力引进规模企业政策中涉及中意宁波生态园企业的,由中意宁波生态园自行审核并全额承担奖补资金。


(3)涉及泗门镇企业的,申报程序和方式按第(1)条操作,兑付企业的奖励资金由泗门镇和市财政按4:1的比例分担。


3.申报资料


(1)大力引进规模企业: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证明和当年销售额证明;增速奖励的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上一年度销售额证明。


(2)积极引进连锁总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证明和当年销售或营业额证明;增速奖励的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上一年度销售或营业额证明。


(3)支持企业做强做优: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度销售或营业额证明;增速奖励的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上一年度销售或营业额证明。




二、电子商务实施细则


(一)奖励及补助内容


1.支持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服务于市内群众生活便利消费并投入应用的小程序,经认定后给予小程序按当年实际投入额的50%、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企业从事跨境电商自创品牌,当年新注册批准的用于境外销售的国际商标,按每个商标注册费用的50%、最高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当年网络销售本市农副产品达到200万元的农业经营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与余姚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内大型电商平台在当地实施的农村电商项目,按协议给予其最高5万元/年的仓储物流中心房租补助。


4.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企业委托直播机构销售自有产品,年直播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直播服务费的20%、最高5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办法和程序


1.申报资料


(1)关于自建小程序投入补助


申报要求:综合体、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运营主体和其他从事商贸流通的法人企业,能提供下单、支付、配送等生活消费服务,当年开发、当年投入,申报时仍在正常运营的。


证明资料:小程序开发合同、开发服务费发票(发票附支付凭证,下同),申报当年的网上交易记录(有配送的提供单个体号、地址等资料)。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


①.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自创品牌补助


证明资料:从事跨境电商的法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委托合同、注册服务费凭证、商标证明证书等。


②.关于农业经营企业奖励和农村电商项目补助


申报要求:当年电商销售规模分别达到200万元(含,下同)、300万元、500万元的农业经营法人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证明资料:农副产品原产地证明或所在地政府证明,网店网址,网店的月、年销售后台汇总截图,年度纳税销售报表。农村电商项目补助提供:大型电商平台与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运营委托协议、房租协议、房租费发票等。


③.关于电商直播补助


申报资料:委托方须法人企业。提供直播销售委托协议、自有产品品牌证明、直播平台的网上交易记录汇总截图和明细、直播费用凭证、年度纳税销售报表。


2.申报程序


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将《余姚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上述证明材料由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以上证明资料均需盖单位公章)




(三)附则及有关说明


(二)本政策由市财政、中意宁波生态园和泗门镇按要求分别安排资金,额度内优先保证定额奖励,再安排按比例奖励的资金,若资金出现缺口,最后按实际限额测算比例奖励。


(三)补贴限额: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把关。审核结果按要求公示,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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