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出口退税少申报账务处理(一般贸易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委托他人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最终未发货,对出口退税造成一少定程度的影响,请问如被海关查获会被如何处罚?


答:可能会以申报价格为基础处以罚款。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一般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贸易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申报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出口退税、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的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8年1月15日,当事人一某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二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W海关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女士梭织长裤1986件,申报金额FOB1588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2046300(对应出口退税率17%),报关贸易单号22092018000000XXXX。经查账务,实际货物未装运出口。经计算,梭织长裤1986件申报价格折合为人民币104965.66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检品报告书、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证明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未实际出口影响出口退税,均构成申报不实。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账务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理,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当事处理人一某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二某企业服务少有限公司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女士梭织长裤的行为,申报女士梭织长裤数量为1986件,申报金额FOB1588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2046300(对应出口退申报税率17%),实际货物未装运出口。二当事人均构成出口退税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依法可依据其过错程度予以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海关可以决定分一般别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