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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注册代理公司详情免费咨询(公司注册代理公司注册服务)

(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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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个月 仲裁委服务无权撤销

王振国曾任大连玉璘海洋珍品免费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玉详情璘公司”)和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塞里岛公司”)法定代表人。


塞里岛公免费咨询司为玉璘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7年,玉璘公司大股东王庆玉想让公司注册企业在深圳中小板上市。双方接洽后,投详情资人王振国入股玉璘公司,并约定如果不能上市则由王庆玉回购股份。


公司之后因故暂停上市,王庆玉被起诉索赔八千余万。提起诉讼的同时,王振国向大连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王庆玉、玉璘公司以及塞里岛公司的部分财产。


此外,王振国还注册了新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玉璘”),并以新玉璘的名义,在2010年与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签订协议,后两者将它们的一块海域租赁给新玉璘公司经营10年,并将这块海域的海底存货以1663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新玉璘公司。


新玉璘公司向大连仲裁委申请确认买卖合同有效,且上述海底资源归其所有。大连仲裁委支持了其请求。


在收到王庆玉委托律师去函称这起仲裁中存在当事人恶意仲裁的行为后,大连市仲裁委核查发现,新玉璘公司、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为关联公司。并且,仲裁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部分已被大连市中院发布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没有提交涉诉的相关证据,存在虚假和恶意仲裁的行为。


此外,大连市仲裁委还认定代理另外两起与工程承包有关的仲裁中,王振国一方也有恶意和虚假的成分。“如法院注册接到涉及以上三个案件申请执行的情形,建议中止或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2017年12月11日,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向大连市中院发函。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可以在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法院审查核实裁定存在问题,或违背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


但当时离作出裁定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仲裁委没有撤销仲裁的权力,在之后一份大连市仲裁委回复大连中院的函件中,大连市仲裁委表示,“我委只是工作建议,是否构成中止或不予执行需要中院判断”。



判决“大连漏项” 检察院抗诉

2019年9月11日,王振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公司2日被刑事拘留,1月19日被逮捕。


2021年10月9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振国犯寻衅滋事罪和职务侵占罪,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1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赃款5949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振国在担任玉璘公司法定代理人、董事长和塞里岛公司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低价租赁等手段侵占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财物,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


根据判决书,王振国还指使员工和其他预算人员共同虚构工程改造工程量,制作虚假的工程量签单,并通过仲裁裁决和法院执行的方式,侵占工程款。


此外,检方在起诉书中还提到,王振公司注册国利用职务便利,将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生产设施和经营场所低价租赁给王振国实际控制的新玉璘公司使用,经评估,正常市场价格比约定租金高出八千万余元。


但在法院判决中,这一指控没有列入犯罪事实,也没有作出不予认定的评价。这被相关法律界人士称为判决“漏项”。


2021年10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就上述判决作出抗诉。检察院认为,一审注册判决对王振国犯职务侵占罪重罪轻判,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虚假仲裁如何遏制?

一公司审判决认定的王振国职务侵占罪中,涉及的内容和前述三份仲裁有关。目前,三份仲裁裁决没有被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程序封闭、“一裁终局”,使得虚假仲裁更易于泛滥,且难以有效规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肖建国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虚假仲裁因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而变得特别有利可图。


肖建国说,近年民事诉讼法从立案到审判、执行,整个程序环节对虚假诉讼严防死守,导致过去大量出现于民事诉讼的虚假案件不得不转移战场,仲裁代理程序成为虚假诉讼的接盘者。


直到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赋予案外人以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权利。


王庆玉作为玉璘公司的大股东,以案外人身份向大连市中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被驳回后,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复议。辽大连宁省高院认为,大连中院在审查时,应当要求仲裁机构针对该案件“中止或不服务予执行”理由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并予以审查。之后,本案发回大连中院重审,大连中院再次驳回王庆玉的不予执行仲裁申请。


马东旭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以恶意申请仲裁或以“手拉手”虚假仲裁的方式。虚假仲裁和虚假诉讼一样,均应予以遏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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