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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分期付款发票税率如何选(工程分包发票税率)

我们单位 2020 年支付了一笔服务费,金额合计为 300 万元,但是当时只取得了 150 万的发票,剩余的 150 万发票会在 2021 年 3 月份工程收回。请问,我司在进行计算缴纳 2020 年的企业所得税时,该笔服务费允许扣除的金额是多少,是 300 万选元还是 150 万元?




答:根据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税率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工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为贵司实际支付的 300 万元服务费,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分包第 28 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那分期付款么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分期付款符合规定的发票如何,作为税前扣除凭工程款证。


因此,如果贵司能够在 2020 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剩下的 150 万发票,那么贵司 2020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以 300 万进行如何税前扣除,否则,上述支出只能先按照 150 万进行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工程款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发票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分包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发票28 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税率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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