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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商标侵权案(正宗新百伦的商标)

“New Balance”和“NEWBARLUN”两个品牌,除了读音相似,两家运动鞋的两侧都使用了仅存在细微差别的大写字母“N”,令消费者难以分辨。


为此,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以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纽巴伦公司”)、赵城鹏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索赔3000万元。


争议:运动鞋上都有N字母标识起纠纷



“New Balance”运动鞋有一项标志性设计,即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N”装潢。这一装潢已经与该品牌运动鞋产生紧密联系,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首要标识。


经授权,原告在中国非独占使用上述系列商标以及“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包装装潢等进行经营活动,正宗且有权单独对相关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原告认为,纽巴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两侧印有“斜杠N标识”的运动鞋,侵犯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持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产品评价降低,商誉贬损,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赵城鹏通过经营的店铺对外销售相关商品,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正宗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纽巴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赵城鹏赔偿经济损商标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且纽巴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纽巴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纽巴伦公司作为第997335号、第4236766号等斜杠N字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核准商品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且上述商标现均为合法有效商标,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故其在运动鞋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新百伦正当竞争。


此外,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已于2010年注册侵权案为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现原告仍以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为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纽巴伦公司使用自身系列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请求权基础。


赵城鹏则辩称,其店铺商品全部通过正规进货渠道从纽巴伦公司购进,不构成对原告的侵害,原告诉请的50万元赔偿额也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其经营的店铺已停业并注销。


法院:注册商标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益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已经足以商标使相关公众将运动鞋两的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商品侵权案与“New Balance”运动鞋相联系,使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原告主张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从相关宣传报道、司法判决等来看,该装潢在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


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行政授权程序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系法律因承认其事实上的存在而给予保护的民事权益,两者分属彼此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在被诉行为可能同时造成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属于请求权竞合,权利人可以明确择一法律关系进行主张。


在处理不同市场主体基于商标或装潢等标识的冲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既要保护在先权益,又要防止市场混淆。在后的标识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该标识系注册商标,但因其侵害在先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论其是否已经通过行政程序予以撤销,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业已形成的市场利益。


作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两个N标识均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特别是鞋类商品作为大众消费品,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两个标识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并不明显,其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二者构成近似。


据此,法新百伦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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