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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自持一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一、裁判意义


1.股权代持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名义股东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主体,但最终实际纳税人应为隐名股东。


2.利用“阴阳合同”转让股权,以转让价格较低的阳合同申报个人所得税,属于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纳税的行为一人,可人与能涉嫌犯逃税罪。


3.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后,仍不补缴税款的,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可能不被采纳。


二、案情简介


东芝堂公司系有限责任公股权转让司,鲍某共持股60%。在工商登记中,鲍某持股20%,剩余40%委托李某代持。


2017年1月,鲍某将持有的东芝堂公司51.09%股权(包括李某代持的40%、鲍某自持的11.09%)作价7000万元转让给殷某。鲍某于2017年2月到税局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该《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转让的51.09%股权作价326.0506万元。


2017年9月至11月,税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鲍某、李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自持18年9月,税局依法作出对鲍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后,鲍某未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局随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鲍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司法程序后,鲍某补缴全部税款。


三、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认为:


1.鲍某将其持有的东芝堂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合计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股权转让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2.鲍某作为企业家,转让股权给他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税收法规,为非法获利,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41.43元。经税务机关调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催告后,鲍某仍拖延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时尚欠税款6954841.43元,犯罪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不属于程序犯罪情节较轻。


3.鲍某作为一名企业经营者,理应守法,其逃税行为不属于国家保护企业家的政策范围,其拖欠税款到缴清长达两年多,且至今滞纳金和绝大部分罚款未缴纳,悔罪表现不足。


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以逃税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后二审法院维自持持一审判决。


四、关于逃税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有限公司,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逃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纳个人税人。这里规定的“纳税人”,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李某为名义股东,但最终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仍为鲍某,因此检察机关未对李某进行追诉。


2、行为人实施了逃税行为,包括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个人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实践中,程序虚假纳税申报主要有限公司有以下手段:①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行为。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3、逃避缴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并达到本条规定的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逃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逃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一个百分比,同时规定一个数额作为基数,这样从这两方面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及处罚比较科学和严谨。这里的“逃税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期间所逃的各种税的总额,既包括国税,也包括地税。“应纳税额”是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期间应当缴纳的各种税的总额,也包括国税和地税。一个纳税期间,一般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的规定。这里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既包括行政处一人罚,也包括刑事处罚。“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是指按照行为人历次逃税的数额累计相加。只要多次犯有逃税行为,不管每次的数额多少,只要累计达到了法定起刑数额标准,即应按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对逃税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特殊规定,如果当事人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宽大处理的规定仅针对初犯者,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案,鲍某在收到税局追缴税款、人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后,仍未补缴,是认定其犯逃税罪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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