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一、申报范围
在长宁区依长宁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除外)。
二、支持方向
1.支持公司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支持本区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申报要求:2020年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2.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1)支持本区新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
(2)支持本区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
申报要求:2020年新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中一年心的企业。
3.支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本区被评定为优秀的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申报要求:2020年被评定为优秀的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4.支持境内外上市。
(1)支持在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国内A股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香港主板、纳代理斯达克、纽交所、伦交所主板、法兰克福证交所);
(2)支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进入精选层的企业;
(3)支持新引进的在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代理上市的企业。
申报要求: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上市的企业。(新引进境内外上市企业需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注册月19日落地长宁)公司
三、申报条件
1.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除外);
2.申报单位需对长宁区域经济具有贡献。
四、申报材料
1.基本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此材料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少钱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和“法人信用信息长宁查询报告”(加盖公章);
(4)上一年度经会计师少钱事务所审计的小规模财务审计报告及当年度税控财务报表,新设单位提供当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多少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此材料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6)其他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2.指定申报材料
(1)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①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一般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20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复印件。
(2)多少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①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证明材一般料复印件。
(3)支持服务机构建设:
①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注册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20年度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估结果的通知》复印件。
(4)支持境内外上市:
①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组织开展申报及项目管理。
1.邮件申报时间: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16日,开展集中电子档政策申报材料收集,请各单位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对纸质资料进行整理、根据申报材料要求进行用印(封面用印,成册需敲骑缝报税章),将完整资料电子档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文件名统一为“单一年位名称 申报政策类别 发送日期”如:上海信港科技有限公司 支持服务机构建设 20210720)。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纸小规模质材料申报时间:2021年8月27日-2021年8月31日;申报地址:延安西路2299号3楼3C35-39室(逾期不受理)。
4.纸质材料申报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
(2)申报单位需现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3)确保承诺纸质申报材料和提交的最终稿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纸质申报材料与电子版内容不一致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申报材料不退还)
5.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资助方式
1.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境内外上市经审核、公示准予扶持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七、其他事项
1.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2.已申报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3.项目经费应独立核算,相关费用列支应符合国家、市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
4.同一报税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5.申请单位在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八、附则
本通知由长宁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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