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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个体营业执照年审网址)

案件概述:2010网址年1月1日,AB两人因看好饮品行业发展前景于是商议共同出资设立百家姓公司对外经营相关业务,其中A出资1000万元,B出资1000万元,其中A出资的1000万元中有C持股500,后公司因为违规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B认为A隐瞒代C持股事宜,提起诉讼要求解散。


案件疑问:公司吊销营业执照,还能解散吗?


案件回答:不能。


按照现行规定来看,公司解散可以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而《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运城(一)、(二)、(三)项即为自行解散,而(四)、(五)为强制解散,而强制解散中可以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即分别对应了《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四)、(五)项的内容。


虽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解散的问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在《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年审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可见通说意见认为公司营个体业执照被吊销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终94号案件中,高院即认为:


首先,关于东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请求依法判决公司解散的诉求能否成立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从上个体户述规定看,公司解散分为合意解散、行政强制解散和法院判决解散三种类型。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是合意解散的情形,第(四)项是行政强制解散的情形,第(五)项则是判决解营业执照散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则是对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的诉权规定。对于合意解散及行政强制解散的情形,其他股东如不进行清算,股东可以以该部分股东为被告,提起清算之诉。而当事人可个体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的仅限于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形。除第一百八十二条外,《公司法》对于其他两种情形的公司解散并未规定诉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公司的一种主要方式。一旦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则营业执照意味着该公司已被行政强制解散,该公司只存在解散后的组织清算问题。当事人再诉请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同时,此种情形亦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规定当事人可以诉请解散公司的情形。


又如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556号案件中,法院也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是公运城司解散的原因年检之一,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年审解散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中,因鑫潮公司已经依法被行政强制解散,其解散已成事实,个体户无需裁判再行确认。故赵某等4人再以此为由诉请解散公司,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年检不符合公司解散之诉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但是同样,实务中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属于公司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的有利证明,从而认定符合司法解散情形,予以解散的。如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1902号案件中,中院认为:


本案中,上诉人山西省运城彦昂乳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可以解散。上诉人山西省网址运城彦昂乳业有限公司2012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符合该条一、四项规定。根据该条第五项规定,公司因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情况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尽管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吊销营业执照即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落脚点应当聚焦于吊销事由方面,而非《公司法解释二》第一百八十二条之内部治理僵局,此为两种不同的解散事由,不应混为一谈,故而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自行组织清算,而非重复解散。


法条链接: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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