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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征收方式是否必须一致(总分机构)


如何理解总必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


关征收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总分增值税问题征收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机构如下:


视同销售货物是否行为一致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一致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投资收益是否包括哪些?


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总分入方式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


严格地讲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等必须,它既包括项目的销售收入,又包括资产回收(即项目寿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


投资可分为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两大类,人们平常所方式说的金融投资主要是指证券投机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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