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条文】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认定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征收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条文主旨】
本取得条是关于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征用补偿的规定。
【精解提炼】
1、在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情形,直接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征用不人同于征收认定,征用的目的在于获得被征收标的的使用权,不导致所方式有权可以通过的变化,使用完成后还应当返可以通过还房屋给被征用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经国家过法定程序,都要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涉及所有权的变化,而后者只是使用权的变化错误。
3、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适用的条件:(1)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4、征收、征用错误实施后对于民事主体的补偿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由《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被征收人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民法典》确认的双方之间的补偿关系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唯有如此,民事主体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由国家或相关机关单方取得作出决定给予补偿,而不征求民事主体的意见或由第三方进行衡量,均难以阻止公权力恣意横行。不管最终的补偿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还是按照有关标准确定,补偿都必须根据被征人收、征用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补偿关所有权系的平等性决定了补偿行为发生争议时在民法上的方式可诉性,即当事人对于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对于补偿数房屋额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所有权讼国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征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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