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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险代理人是什么意思(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

第一、投保人对代填保险单证内容的签章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性质为法律推定。


根保险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2款前段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证后,投保人对代为填写的保险单证的保险内容签章确认的行为,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法律推定投保人通过签章的方式对保险人代为填写的内容进行了认可,是其本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并愿意接受其约束。


但是,这种法律推定是可以意思被推翻的。本条解释第2款后段(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该“但书”部分对应当投保人在代填保险单证上签章的行为不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116条、131条相关规定情形,便不能认定投保人对代为填写的保险单证签章确认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险法》第116条、131条相关规定,主要是指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


第二、对本条解释第2款后段“但书”的理解。


上文已经分析“但书”部分的规定,即在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投保人不受其签章确认的保险单证的内容的约束。其主要包括委托两点:(1)正确认定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例如,投保人已经将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但保险人故意不填写的,应当符合代理人“但书”规定的要求,代为填写的内容不应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实践中,一些保委托险代理人为了促成保险合同订立,赚取佣金,存在故意隐匿一些投保人告知的重要事项,不将其纳入保险单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保人在代填的保险单上签了名,也不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保险人不能因之主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2)投保人一方承担存在“但书”情形的举证责任。


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应当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是什么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代理人金义务;


(六)建立故意编造未曾是什么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保险公司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建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意思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保险公司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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