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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查商标网(查图形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以及呼叫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QUANT SHOW”网处于商标等待实质审查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应待引证商标权利稳定后再裁定本案。


2、从构成、显著性上分析: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图形就是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


引证商标由图形和英文“QUANT SHOW”构成。因此,引证商标中英文“QUANT SHOW”无疑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商标


3、图形从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是图形商标,商标整体以长方形边框为主体框架,查右下角处有明显断开,向内延伸出圆环造型,圆环内再次勾勒出一个同心的圆环,圆环右下角有明显的缺口,缺口与长方形断开处相对应。


引证商标由图形和英文“QUANT SHOW”构成。图形位于商标的正上方,以圆角四边形为主体,采用镂空的形式篆刻出蜗近似牛造型,蜗牛壳正中的圆环两侧向外凸起。


4、从呼叫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图形“图形”无呼叫;


引证商标“QUANT SHOW”呼叫为“[kwnt][u]”;


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网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当一个标记被用于商品上,投入市场,赢得一定的知名度之后,使用人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使这一标记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密切相联,所产生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否则,若任由他人假冒、仿造或“搭便车”,就会侵害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在市场上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后果。


三、由上述材料证明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对查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目前已经拥有了大量自有客户群体近似,并得到了高度评价和良好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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