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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号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378号
深圳市龙华区***五金厂:(纳税人识别号市场:9244***20462109B)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吉佳明科技有限公司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局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66405793监督-66405802;金额合计:999565.8元,税额合计:169926.2元)为虚开发票。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你深圳市单位取得深圳市吉佳明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5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单位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监督管理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市场(国税发〔19监督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7年5月少缴增值税16992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94.83元、教育费电话附加5097.79元、地方教管理局育附加3398.52元。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
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个人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因你单位不配合检查,我局无法取得你单位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深圳》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第一条第(三)项核定征收你单位2017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为制造业深圳企业,对其适用8%的应税所得率。经计算,你单位2017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39397.33元,你单位2017年度已纳个人深圳市所得税0元,少缴个人所得税439397.33元。



(二)拟监督管理作电话号码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取得定性虚开增电话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27791.2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局;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电话号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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