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另该发票确系销售方合法取得、真实开具,但未申报缴纳税款:
该交易为购买原材料,且该原材料已领用生产实现销售。购货方在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补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考虑盈余公积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恶意取得:支付费用,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稽查立案)
交易虚假,需冲减原分录,补缴增值税及所得税,并补缴滞纳金及罚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补缴滞纳金及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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