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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区别(劳务派遣和外包的区别)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书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服从单位的管理制度,领取报酬,这是最为直接的用工方式,同时也存在较高的劳动用工风险。因此,聪明的企业寻求新的区别方式以降外包低用工风险。这就涉及劳务派遣到两种方式,一是劳务派遣、劳务二是劳务外包。


从概念上说,劳与务派遣劳务,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往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他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所谓劳务外包,指的是是由发包单位将公司部分业务或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从适用法律上说,劳务派遣一词在《劳动合同法》共出现46的次,从第57条到第67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相关规定,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亦于2014年出台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受劳动的法律约束,自不待言,而劳务外包严格来说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而是由《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约束。作为法律从业者,一劳务派遣旦识别到两种模式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即意味着天壤之别。


1、适用范围不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区别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和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而劳务外包,则不受该条限制,主要是将特定项目、特定业务整体或部分外包出去,无辅助性、临时性及替代性的要求。


2、风险程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外包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劳务外包,在提供了必要的安全等保障条件后,发包单位一般不需要直接对承包(外包)单位的员工承担用工责任,因此外包单位需要承担几乎全部的用工风险。


3、合同结算方式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一般会按照派遣的人数、派遣时间结算费用,核心在于对人力资源与极计价。而劳务外和包协议一般会按照交付的成果付费,在这一点上劳务外包与工程外包相似(但实际二者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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