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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郓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

按照《办法》规定,凡在郓城县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教育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中,民用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工业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设计用量征收,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使用,主要用于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建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统一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按照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不含教职工住宅楼和营业性用房),非营利性医院、养老院、托老院等医疗卫生服务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经县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回迁安置用房和法律、法规、规章或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要求应当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郓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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