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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细则发布|回购股份拟注销的不能变更用途;拟出售的要“有言在先”,12个月后才能减持

11日,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沪深两所正式发布实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同时发布了修订后的股份回购相关公告格式指引。通过增加股份回购情形、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为上市公司更灵活、便捷实施股份回购“铺路搭桥”。同时,对投资者担心的出售回购股份和股东借机减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增加约束。比如,拟未来集中竞价出售的,公司必须在披露回购方案时就明确,否则此后不得出售;将已回购股份减持前的持有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增强已回购股份出售约束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已回购股份可以出售,市场和投资者比较关注、讨论比较多。业内人士表示,公司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是本次《公司法》修改一项新增。一方面,公司股价破净或短期内大幅下跌30%以上,往往源于市场出现较大幅度波动,难以事先预计;另一方面,公司在短期内筹集资金实施回购,可以避免股价连续非理性下跌,但也可能导致占用生产经营资金,面临比较大的资金压力。

在此情形下,允许后期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回购股份,可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后顾之忧,有利于董事会快速反应和决策,及时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允许该情形下出售所回购的股份,有助于这部分公司在紧急情况下更好地平衡股份回购和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对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已回购股份做了较严格限制,包括持有期满6个月、敏感信息窗口期不得减持、每日减持数量限制、减持价格申报限制及预披露等5项要求。

《回购细则》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增4项减持约束措施:

一是要求“有言在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回购的股份,拟用于未来集中竞价出售的,公司必须在披露回购方案时就明确,否则此后不得再变更用于出售;

二是将已回购股份减持前的持有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三是参照减持新规控制减持节奏,要求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以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四是要求公司将减持所得的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实际上,公司无法利用出售已回购股份l来操纵利润,市场担忧可能想多了。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股份回购、出售或注销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所得如果高于原回购成本,其差额并不能计入当期损益,应当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因此,公司想通过回购股份来套利并非易事。

防止回购为股东减持“抬轿子”

据悉,董监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特殊股东能否在回购期间减持,是否允许减持,也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质疑回购可能成为掩护特定主体减持、“割韭菜”的工具,不应允许公司边回购股东边减持。

其实,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所安排。首先,明确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其次,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的,上述特定主体不得在回购期间减持本公司股份。

《回购细则》进一步强化特定股东减持的相关要求:

一是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的,考虑到回购事项首次披露时即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将对上述特定主体限制减持的时点前移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时;

二是进一步强化包括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回购期间的减持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问询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并根据回复充分提示减持风险。

规范已回购股份用途,防范“忽悠式”回购

考虑到公司法修改将已回购股份的持有延长到3年,上市公司变更已回购股份用途确有需要,因此《回购细则》允许公司确有正当事由的,可以按规定对回购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征求意见稿已要求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并明确上下限、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回购细则》还增加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负面清单”,包括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等。

对《回购细则》施行前披露的回购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在新规施行后继续实施时,应适用新规关于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同时,《回购细则》施行前,不少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具体情况。为明确市场预期,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明确各用途具体拟回购的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另外,上市公司如果确因遵守新规要求无法按期完成回购的,可以根据新规延长回购实施期限,但需要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后续,上交所将在规则执行过程中,对公司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重点关注和监管,发现存在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上交所相关负责人重申,将强化回购自律监管,防范和严肃查处利用回购实施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股份回购新制度的正向作用,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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