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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所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个人所得税格,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例如XXX分公司。子公司应自行独立申报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应与总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本文所说的法人,与日常工作中所说的法人应加以区别。日常工作所说的法人其实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意思是法人的代表。本文所说法人,即法律上的名称,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是张总,也不是郑总。


若企业新设公司,应该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接下来看案例。


案例一:若总公司亏损时,而新公司预计盈利,设立分公司合适。


总部位于厦门的甲公司准备在泉州新设乙公司,甲公司预计截止2021年末,累计未弥补亏损额达200万元,2022年持续亏损;乙公司,预计2022年当年利润100万元。


若乙公司为“子公司”


2022年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


若乙公司为“分公司”


2022年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乙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立分公司形纳税筹划式,节约企业所得税费2.5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案例二:若总公司盈利,新设公司预计盈利,为享受优惠选择设立子公司合适。


总部位于厦门的甲公司准备在泉州新设乙公司,甲公司每年盈利,预计2022年利润为500万元;乙公司,预计2022年当年利润100万元。


若乙公司为“子公司”(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2年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5万,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


若乙公司为“分公司”


2022年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50万,乙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立子公司形式,节约企业所得税费22.5万元(150-125-2.5)


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筹划企业所得税。




财税[2021]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个所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总结:利用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是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税收筹划技巧,享受税收优惠本身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而纳税人不一定具备这些条件,因此,利用税收优惠的重点不在于利用税收优惠本身,而在于为满足这些前提条件,提前进行安排与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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