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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做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利息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缺少资金,需要对外债务融资,从金融机构借款需要满足金融机构的一些条件,发行债券的条件更加严格,所以对中小企业而言,从有富余资金的关联企业进行借款就成为了优先选择。那么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借款税务上如何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吗?如果有偿提供借款,利息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利息支出又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呢?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对象外,应当视同销售。


提供借款企业为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属于贷款服务,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那么有什么例外情况吗?


有,如果是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借款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9年20号文以及2021年第6号文的规定,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这里的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连接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公司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集团成员是企业法人,而集团并不是企业法人。相当于在这个集团范围内,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如果没有集团这一层面,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就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贷款,对于提供借款方,企业所得税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有偿借款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有偿借款,即使提供借款方开具了专票,借款方也不得抵扣进项,因为根据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娱乐服务取得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借款方提供的利息支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是借款总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债资比例限额,金融企业债资比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最少限额为2:1。所谓债资比是指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和接受关联方权益性投资的比值。比如非金融企业甲公司权益投资乙公司100万,那么甲公司提供给乙公司借款不得超过200万,超过部分乙公司支付的利息,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除了借款总额的限制,还有利率的限制,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税前不得扣除。同时满足借款总额和利率的规定的利息支出。借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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