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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实缴未到位会计分录(没有实缴注册资金会计如何记账)

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实缴资本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这就引起了许多人的疑虑,如果这样说,那公司借款利息不就一直不能扣除了吗?这个误区还真挺流行的,但这种理解是不对的。


因为国税函〔2009〕312号里是强调了:“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按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就是股东们在章程中约定的期限。



二、认缴制下,哪种情况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如果股东们都同意晚缴,并写在公司章程里,那章程里的应缴时间就是规定期限。所以如果超出章程里应缴期限,股东还未实缴资本,那么应缴未实缴资本对应的借款利息就不能扣除。


有人可能会想,那企业可以在章程里把股东实缴资本的时间尽量往后写不就成了。理论上是这样的,但是真的向银行借款,对外商务谈判时,企业就可以发现,股东们实缴了资本,是更容易被信任的。



本文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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