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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五险一金由税务局收缴(黑龙江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国有资本充实


我省社保资金池更大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日前,我省印发黑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根据方案,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划转范围: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2017年11月10日国有股权的10%。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十四连增!


今年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大幅提高


城市低保标准604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4395元/人年


记者从27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我省大幅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395元/人年,标志着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了十四连增,并将惠及全省149.32万城乡困难群众。新的保障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提标资金从今年的1月1日起补发。


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在发布会上说,为了确保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疫情产生大的影响,今年我省在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工作上加大力度,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按2019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由573元/人月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017元/人年提高到4395元/人年。今年提标幅度较大,城市低保标准比去年3%提高了2.4个百分点达到5.4%,农村低保标准比去年3%提高了6.4个百分点达到9.4%。提标后,城市低保标准占2019年我省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2.7%,农村低保标准占2019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2%。


同时,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80%确定,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的70%确定,2020年我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6828元/人年提高到1773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1780元/人年提高到1242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9134元/人年提高到999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6394元/人年提高到7008元/人年。


今年哈尔滨基本医保待遇提高30元


明年个人缴费标准


由300元提高至310元


记者从哈尔滨市医保局获悉,23日,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一、财政补助又提高了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550元。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至310元。


二、个人负担进一步降低了


自2021年1月1日起,成人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由55%、70%、75%提高至60%、75%、80%,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


三、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范围扩大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享受困难人员待遇标准。


四、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认定流程简化了


简化了“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申报认定流程,对未通过特殊慢性病认定且已明确诊断为“两病”的患者,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确保将符合“两病”条件的困难群体及时全部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五、参保缴费期及待遇期更加明晰了


(一)9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待遇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12月21日至3月31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待遇期为自缴费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


(三)4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待遇期为自缴费后3个月(含缴费当月)至当年12月31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十一期间


医保业务办理时间调整


哈尔滨职工医疗信息系统


“十一”期间迁移 部分服务暂停


迁移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18时开始,迁移过程需要3-5天。系统迁移期间,职工医保(包含离休和医疗照顾人员)新入院患者,可在系统迁移升级完成后进行补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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