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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预提工资吗(小企业会计准则预提费用的会计分录)

临近春节又该发年终奖了,很多专家出来建议企业财务一定要在12月预提工资薪金,以及预提年终奖,否则将导致年终奖当年度没有进入损益,第二年依照权责发生制也无法正常扣除。看完这些观点深感不安,觉得还是要说两句。


一、预提费用在会计上是怎么回事?


按照权责发生制,当年度支出应计入当年度损益,这当然是基本原则,但这有一个基本的前提,一定是可估量的支出,要么有相关合同,要么有相关约定或者内部文件界定。年终奖在大多数公司的计算和发放,是要建立在整个全年考核的基础之上,12月底能够有个相对准确的估量吗?这是不可能的,那么强行要求财务对一个未知的数字进行预估和预提,本质上是违反会计准则要求的。


二、2015年34号公告是在针对年终奖金吗?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扣除标准: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很清楚这个文件并不是专门针对年终奖金,只要是12月底预提的工资薪金,都适用于这个条款,这实际上符合整个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并不是专门针对年终奖金。


三、未做计提的年终奖金是否不允许后续扣除?


按照事情的基本逻辑,2021年的年终奖的确应当计入2021年度损益,但实务中的具体情况和决策流程通常又导致无法在年末关账时有准确数据,这才导致了争议。那么未做计提的年终奖金是否2022年不得税前扣除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不属于2022年支出,不得在2022年度扣除,那应该回哪里扣?回到2021年,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当然可以扣,但2020年年终奖怎么办?是不是要继续向以前年度调整?公司存续十年,这个调整就得调整十年!可行吗?


实务中,税务机关为什么对这个问题并未提出异议,就是要尊重企业的经营实务,一切规则最终首先以合理性为原则,失去合理性的纸上谈兵有什么意义?


四、企业该怎么做?


谈到这里,其实结果很清楚,你有两个选择:


第一,严格权责发生制,12月强行计提当年度奖金,那就需要将所有奖金全部调顺,公司存续几年,估计你需要调整几年,这件事情自个做不了,需要到税务机关做申报才能修改以前年度汇算清缴,理论上可以,实际上税务机关估计会笑死;当然,如果你是新公司,一开始就严格计提,没有准确奖金数据和依据也只管强行计提,我也无话可说。


第二,尊重企业事实,继续在元月发放,元月入账,这会导致元月份可能出现12月工资薪金已计提,元月份发放;另一部分是当年度奖金未计提,只能计入元月份损益,但也要在元月份发放。这样做的好处是不折腾,简单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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