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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台账是什么意思(资料和台账是不是一个意思)

为正确处理


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


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近年来


我市多地持续开展


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采取一系列强有力措施


严厉遏制非法采砂行为




近日,郧阳区和竹溪县


全面加强砂石料


加工销售及运输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经营、


非法运输矿产砂石资源等行为。



郧阳区


3月1日起,郧阳区在全区开展砂石料加工销售及运输监管工作,维护合法有序的砂石料加工、销售、运输秩序,杜绝私挖乱采,促进全区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郧阳区明确提出,自3月1日起,全区将加强砂石毛料及半成品运输源头管理,所有运输砂石毛料及半成品的车辆必须由运输企业制作安装统一标识,车辆牌号及标识由运输企业报备指挥部办公室,运输来源必须合法,须持“绿码”或“联单”通行


严禁运输车辆擅自加高墙板等非法改装行为,一律不得超载超限,不得扬尘遗洒。加强商砼“吨包”等砂石成品加工企业来源管理;


严禁购进无合法来源的砂石料,加工企业要按照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样式建立来料和出料台账,如实记载备查。加强砂石料加工、运输过程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加强检查力度,强化采石、制砂行业管理,维护砂石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采石、制砂企业“依法经营、保护环境、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推动砂石料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竹溪县




竹溪县日前发布通告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经营


非法运输矿产砂石资源等行为



竹溪县人民政府关于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经营


非法运输矿产砂石资源等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现砂石资源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和经营。凡未依法取得采矿采砂许可,擅自从事矿产砂石资源开采、经营的,均属违法行为。采矿采砂行为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竹溪县境内矿山、河道(含水库)、滩地、耕地、林地以及其他土地上开采矿产、砂石资源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所属河道、耕地、山场出租、出借用于非法采矿采砂、堆放砂石资源,若有此类行为应立即终止相关合同,不终止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和资源属地保护责任,对辖区内采矿采砂、运输、经营管理行为负总责,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机制,组建网格化管理体系,巡查、上报、管控非法开采、加工、运输、经营砂石资源等行为。


三、县直各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受理举报和投诉,对非法开采、加工、运输、经营矿产砂石资源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四、县砂石办统筹协调乡镇、主管部门持续开展砂石料规范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不定期开展巡查,交办问题线索,督导各地各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加工、运输、经营矿产砂石资源等行为。


五、工程项目建设在红线范围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就地使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作出承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责任单位审核、监管,并报县砂石办审批,不得擅自转运、销售。工程建设完毕后,结余、存量砂石料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处置方案,报县砂石办统筹处理。


六、严禁以重点项目、应急抢险、民生项目建设等名义,非法囤积、转移、经营砂石资源,对涉事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作失信行为处理,三年内不得参与县域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设。对非法获取的砂石料,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等相关单位见证下,由市场监管局、水利和湖泊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并没收所有砂石。


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收购、储存、销售无合法砂石来源凭证的砂石,违者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车辆无合法砂石来源凭证运输砂石,严禁超限超载运输和私自改装运输车辆,违者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造成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一、对违反规定参与非法开采、运输、经营砂石资源行为或者纵容、包庇采矿采砂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村两委干部,一经查实,一律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打击非法开采、运输、经营砂石资源专项监督,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提起破坏环境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促进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有效保护环境资源。


十三、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矿采砂、运输、经营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19-2090110)。对于举报线索和举报人相关信息将严格保密。对于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竹溪县规范砂石料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2年3月5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我们要树立起


资源及环境保护意识


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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