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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不动产登记簿(有不动产登记簿但没有房产证)

今年起,我省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昨日,省国土厅下发《关于积极稳妥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不得要求当事人办理


无法律依据的手续和材料


为避免老百姓办事难,《意见》提出,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不得要求当事人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应将这些要素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在房产测量方面,统一登记前已经存在并经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房产测量等成果,应当继续沿用。对缺少空间坐标数据的,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应及时安排专业队伍进行补充测量;为提高登记效率,有关成果能满足登簿需要的,补充测量不应作为业务办理的前置要求,可在后期工作中加以完善。


针对当前各部门测量应用成果的坐标系统不一致、精度要求存在差异等问题,各地不动产登记局应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规划、建设、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对涉及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统一采用西安80或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实现数据共用共享,避免重复调查。


未办土地证的个人住房


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没有土地证的个人住房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意见》中明确,对已办房产证、未办土地证的城镇个人住房登记申请,应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与此同时,对个人住房房屋所有权转让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及出让金缴纳问题,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应尽早请示当地政府按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明确处理意见。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须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出让金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已登记但档案缺失的


调查核实后免费补办


《意见》中还提出,原按“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让并办理首次登记,现当事人要求按房屋规划用途区分住宅、商业用地使用权的,应予受理。其登簿的使用期限在首次取得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间的基础上,可以按住宅用地不超过70年、商业用地不超过40年的最高年限计算,也可以按原出让合同约定进行计算或按各地既有做法执行。


对已办理登记,但原登记机构无法找到登记档案的,按照属地登记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不动产权利属实、有效的,应完善不动产相关资料,并免费补办登记。


此外,对在原工业厂房加层并提交加层建筑的房屋竣工验收文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予受理。


创业者购买标准厂房


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然而,标准厂房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在登记簿上记载为全体业主共有,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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