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6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宣部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四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提到,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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