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裴炳安,男,中国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原洛阳院)技术总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法律基础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9月25日公告: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50493-2019,自2020年1月1日 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同时废止。
1.修编情况介绍
1.1 标准名称及编制单位
标准名称: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主编单位: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诺安环境安全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
深圳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2 主编单位情况
主编单位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是与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采用“一套人 马”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工程公司。洛阳工程公司成立于1956年,拥有国家综合设计甲级资质,是国内能源化工领域集技术专 利商与工程承包商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业务领域涵盖21个行业。2013年5月,作为中国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香港整体上市。2018年,公司主体业务南迁广州。
公司在常减压、催化裂化、延迟焦化、加氢、重整、PX、制氢、油气 储运、煤化工、煤直接液化等领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先进工程技术,创造了数十项“共和国第一”,设计完成了中科炼化、恒力(大连)石化、浙江石化等一批国内技术领先的石化基地,推动了中国炼化企业的技术发展和科技进步。近几年来,公司积极开拓创新,探索业务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模式,在新型煤化工、LNG、氢能源、精细化工、高端材料、安全评价等领域,取得了骄人业绩。
公司安全评价业务范围:
1.3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
① 标准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标准”;
② 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
③ 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④ 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
⑤ 增加了开路式(激光、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
⑥ 增加了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GDS配置图等5个规范性标准附录;
⑦ 对标准的部分章节和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强制性条文。
1.4 标准中程度用词
标准中的程度用词说明如下:
①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强制性标准用语!
②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③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④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系统(GDS)的设计(GDS设计除应满足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法 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
条文解释:本标准不适用于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加工平台区域。石油化工改建工程、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工厂分 析化验室区域可参考使用。
概念讲解:(安监局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1.30发布实施)
扩建项目(适用) :
● 新建设的项目相对独立,与现有项目的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 都相同,且产生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也都相同。
● 新建设项目相对独立,与现有项目的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 都相同,但产生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与现有项目不同。
改建项目(可参考使用):
● 在原址上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 ,生产或使用的危险化 学品种类与原有项目不同;
● 在原址上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生产或使用的危化品 种类与原有项目相同。
3.基本规定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
● 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 探测器;
● 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 探测器;
● 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只设有毒气体 探测器;
●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 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
条文解释:
对于含有多种有毒气体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下泄漏气体的组 成差异较大时,如果泄漏后各毒性气体组分的浓度都有可能达到各组分的 报警设定值,为确保生产安全,应分别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对于含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多组分混合气体,如果介质组分较为 稳定,可以用介质中的一种或一类组分,代替该混合气体的主要介质组分, 设置或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 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条文解释:
①一级报警为气体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处理;
②二级报警为气体泄漏紧急报警,提示操作人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③当气体泄漏需联动保护时,应采用二级报警接点信号作为联动保护条件;
④现场探测器自带的警报器接受探测器输出的一、二级报警信号,现场区域警报器接受GDS系统输出的第二级报警信号;
⑤不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高级别报警优先。
3.0.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 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新增内容)。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 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条文解释:
当报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少于10个,环境噪声低于85dBA时,如果探测器自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可不设置区域报警器;如果探测器不带一体化声光警报器,仍需设置区域报警器。
当报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环境噪声超过85dBA时,不管探测器是否自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为了警示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高噪声区等部位,都应设置区域警报器。
当报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大于10 个时,不管环境噪音是否低于85dBA,不管探测器是否自带一体化声光警报器,报警分区内都应设置区域报警器。
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出现可燃或有毒气体积聚的压缩机厂房、 泵房、筒(料)仓、分析小屋、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应在其出、入 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声光警报器。
3.0.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试验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条文内容更正:可燃气体探测器取消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要求。
条文解释:
1.根据2020年第4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的公告规定,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再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SO2、H2S、CO)应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 探测器证书要求:
(1)可燃气体探测器:防爆合格证、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必须 有)、消防产品认证证书(自愿取证)。
(2)有毒气体探测器:防爆合格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SO2、H2S、 CO)。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是否满足技术规范全部要求进行的试验。型式试验是新产品鉴定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是产品取得制造许可的前提,只有通过型式试验,该产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
对于通用产品来说,型式试验的依据是国家产品标准;对于特种设备来说,型式试验的依据是型式试验规程或型式试验细则。
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认证机构确定,样品由认证机构从制造厂的最终产品中随机抽取。型式试验应在国家指定或其授权的独立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国家核准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部件等均需进行型式试验。对于个别特殊的检验项目,如果检验机构缺少所需的检验设备,也可在独立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的监督 下,使用制造厂的检验设备进行。
产品认证:
根据产品认证标准的属性,产品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合格认证是根据产品的质量标准,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达到规定要求给出的书面认可。安全认证是依据产品的安全标准,由第三方对产品在生 产、贮存和使用过程中保证人身财产免受危害的程度给出的书面认可。安全 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取得安全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特定认证标志(CCC)。
根据产品认证的性质或强制程度,产品认证分为“自愿性认证”和“强 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强制性认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产品实行的强制性认证,一般适用于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未经认证合格,该产品不准进入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42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 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 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 “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 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 “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 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 式,保证量值准确。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 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 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 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 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 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鼓励各地 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及说明见《目录》。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 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 止。特此公告。
“校准”与“检定”的区别
一、校准
“校准”是将测量设备与测量标准进行比较,确定被校设备量值和不确 定度的一组操作。校准的对象是国家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之外的测量设备,校准的目的是评定测量设备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校准属于企业自愿溯源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校准可以采用企业自校、外校,或自校和外校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制定《校准规范》,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节省费用。
校准结论只评定测量设备的量值误差,不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根据 校准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二、检定
检定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检定的目的是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通过检定,评定计量器具的误差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检定的对象是国家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测量设备。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检定的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规程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计量检定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
检定必须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对测量设备给出 合格或不合格判定。量值在规定误差范围内为合格,量值超出规定误差范围 为不合格,检定的结果必须给出《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不合格证书》。
检定可以取代校准,校准不能取代检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
(2019年第3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 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为确保CCC认证实施顺利,工作衔接平稳有序,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认证实施日期
自2019年10月1日起,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家 用电冰箱(具体产品范围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详见附件)纳入CCC认 证管理范围,各指定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将另行公告)开 始受理认证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受理相关生产许可证申请, 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 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指定认证机构工作要求
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规则和对应产品实施规则的 要求制定认证实施细则,于2019年9月25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 司)完成备案。
三、CCC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衔接
(一)2020年10月1日前,国内企业生产的以上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 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以上产品在2020年10月1日 (含)后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办理CCC认证;否则,应尽快提交认证委 托,并在2020年10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
(三)对于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出的认证委托,指定认证机构 应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制定相关转换方案(包括差异检测项目、 补充工厂检查等内容)并实施,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 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获证企业名单。证书转换过程中 发生的认证、检测费用原则上由财政负担。
(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认证机构通报和生产许可证到期情况, 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2020年10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注销所有 未转换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五)对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生产的产品,2020年10月1日后可 继续使用原包装(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出厂销售。
关于“产品强制性安全认证”有关问题
①CE认证:CE(CONFORMITE EUROPEENNE)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 的一种强制性安全认证标志,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安全方 面的基本安全要求,不是产品质量要求,测试标准遵循欧盟EN标准。取 得CE认证是表明该产品符合欧盟强制性安全指令标准,如低电压LVD指 令、电磁兼容EMC指令等。不论欧盟产品还是其他国家产品,在欧盟市场 流通必须取得CE认证。CE认证机构是服务性机构,全世界有两千多家。
② 3C认证:3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认证)是中国为保 障国民人身财产安全针对具有危险性的产品推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最常 见的是触电危险,3C认证大部分针对带电产品) ,测试标准遵循国标GB。
③ CU-TR认证:CU-TR(Customs Un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海关联盟技术 法规证书,适用于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 坦,2013年2月15日起实施,具有法律效力。海关联盟(CU)管辖的产品, 必须申请CU认证才能销售。原俄罗斯GOST-R证书、白俄罗斯GOST-STB 证书、哈萨克斯坦GOST-K证书,自2013年2月15日起终止作废。海关联盟TR技术法规证书分两种:
● 海关联盟CU-TR合格证书;
● 海关联盟CU-TR 符合性声明。海关联盟TR技术法规证书有效期分四种:
● 单批次;
● 1年有效期;
● 3年有效期;
● 5年有效期。
关于“防爆合格证”有关问题
1. 进口产品防爆合格证
① IEC Ex认证 --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079标准;② ATEX认证 -- 欧盟EN60079标准;
③ UL和FM防爆认证 -- 美国国家电气法规NEC标准。
2. 防爆合格证适用范围
① IEC Ex是由IEC标准驱动的自愿性认证。根据IEC Ex体系规定,没有接 受IEC Ex证书的成员国,应当承认其他成员国Ex认证机构(Ex CB)签发的 Ex检验报告和工厂质量条件检查报告(QAR),仅仅对本国防爆标准与IEC 标准中的差异部分进行补充试验或检查。
② ATEX是仅适用于欧盟国家、由法律驱动的强制性认证,无ATEX认证 的产品不允许在欧盟国家销售。ATEX认证可以基于IEC Ex测试报告,但 ATEX文档不一定支持IEC Ex证书。制造商可以对产品进行ATEX和IEC Ex双认证。
③ 中国为IEC成员国,取得IEC Ex认证的进口防爆产品在中国销售时,可 以申请中国防爆认证机构根据中国电气安全标准增加部分测试项目,取得 中国防爆认证机构颁发的防爆产品合格证书。
3.0.6 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条文解释: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3.0.7 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和(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 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 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3.0.8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条文解释: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中也明确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参照 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要求,对GDS的设置要求进行 了重新修订。
3.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 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 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解释: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 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 源供电。
3.0.10 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 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4.检测点确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 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的特点、检测 报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燃气体和有 毒气体容易积聚、便于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之处布置。
4.1.2 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 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
● 比值≥1.2,泄漏介质重于空气;
● 1.0 ≤比值﹤1.2,泄漏介质略重于空气;
● 0.8﹤比值﹤1.0,泄漏介质略轻于空气;
● 比值≤0.8,泄漏介质轻于空气。
4.1.2条文解释: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 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 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据。
09版标准:
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 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4.1.3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条文解释: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释放源应按 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和第 二级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第二级释放 源: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
“经常拆卸的法兰”是指工艺操作需要,每班或每天都要进行拆卸操 作的法兰,不是指开停工或事故处理工况下拆卸操作的法兰。
“经常操作的阀门组”是指每班或每天都需进行操作的阀门,经常不 动作的阀门,如:装置或设备进、出口的切断阀或隔离阀,不在此列。从概率上说,经常操作的阀门,泄漏概率远大于经常不动作的阀门。
因此,经常操作的液体或气体采样口、液体排污口、气体放空口、经 常拆卸的法兰、经常操作的阀门组(包括调节阀组)等,都属于释放源, 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应能覆盖并及时检测到这些释放源的气体泄漏。
标准要求在“释放源周围设置检测点”,目的是要求探测器的检测范 围应覆盖附近的所有释放源,标准不要求在每个释放源处都设置探测器, 尤其是可燃气体释放源。
4.1.4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 易于聚集的地点。
4.1.5 当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对周边 环境安全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 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测器。
4.1.6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 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和 (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 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4.2 生产设施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 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 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 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 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4.2.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 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 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4.3 储运设施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 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 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 平距离不宜大于4m。
注:AQ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 定》7.2.1.1要求:
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30m设置一台可 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仪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 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4.3 储运设施
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设施,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 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2.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生产设 施的规定。
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封闭或半敞开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 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 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 体处设探测器。4.3.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围内,应设 一台探测器。4.3.7 其他储存、运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 可燃气体、有毒气 体探测器应按本标准第4. 2节生产设施的规定设置。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加 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 m。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 (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4.4.3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 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4.4.4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 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4.4.5 装置内低于或等于14m的封闭平台上有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 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无编制依据,有实用价值。
条文讲解:
在控制室、机柜间空调新风引风口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是为了防止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吸入室内,一旦新风引风口可燃气体或 有毒气体浓度超标,需要立刻联锁关闭新风管道阀门。
在工程设计中,空调引风口探测器联锁方案通常有两种,一是联锁功 能由空调机成套配带的PLC完成;二是联锁功能由SIS完成。无论采用哪种 方案,新风口气体检测信号都应送到GDS进行显示和报警。有毒气体探测 器类型和数量根据新风引入口可能出现的有毒气体特性确定。
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5.1.2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 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 器的输入回路。
5.1.3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探测器宜 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探测器的硬件配 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
5.2 探测器选用
5.2.1 探测器的输出可选用4mA~20mADC信号、数字信号、触点信号。
5.2.2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 气体的理化性质、被测介质的组分种类和检测精度要求、探测器材质与现 场环境的相容性、生产环境特点等确定。
5.2.3 常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原则:
1.轻质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探测器。当使用 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 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探测器、红 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 选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重质烃类蒸气可选用光 致电离型探测器;
2. 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探测器;
3. 有机有毒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4. 无机有毒气体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5. 氧气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6. 在气候环境或生产环境特殊,需监测的区域开阔的场所,宜选择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7. 在工艺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 温度的场所,可选用感温型探测器或红外图像型探测器;
8. 在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声 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探测器;
9. 生产和检修过程中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 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5.2.4 常用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探测器;2. 受安装条件和介质扩散特性的限制,不便使用扩散式探测器的场 所,可采用吸入式探测器;
3. 当探测器配备采样系统时,采样系统的滞后时间不宜大于30s。
典型泵吸式探测器原理示意图如右:适应于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①水气分离除水器;②蓄水/排水器;③过滤器;④电动采样泵;⑤气体检测器;⑥吸气口采用浮动型式;⑦排水管;⑧气体采样管(TUBE);⑨安装板和支架。
5.3 现场警报器选用
5.3.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 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 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 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5.3.2 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09版标准为105dBA), 但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 dBA。
5.3.3 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 ,一体化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一级报 警设定值信号。(中国石化安《2018》232号文《中国石化安全设施管理 办法》2.2.3条要求:固定式气体检测器应具备现场声光报警功能。)
5.4 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5.4.1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 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供电;
2. 能接收气体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
3. 能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4. 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5. 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单元能发出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报 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报警控制单元与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或短路;
2)报警控制单元主电源欠压;
3)报警控制单元与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
6. 具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
1)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应 超过30s ;
2)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的总数;
3)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4)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4.2 控制室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器的声压等级应满足设备前 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报警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 信号。
5.4.3 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试验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 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5.5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5.5.1 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
2.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00% 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 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 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0%~25%VOL;
3.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范围:0~5 LEL.m。
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于100% 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于200% 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 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 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 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 宜为19.5%VOL(条文解释:氧气的过氧报警值和欠氧报警值的设 定可只设一级报警,二级报警值由企业自定);
5.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宜为 1LEL.m;二级报警设 定值宜为2 LEL.m。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测量单位
1.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单位是根据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值确定的。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后,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炸。混合 气体发生爆炸时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通常用可燃 气体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比表示。
爆炸极限分为爆炸下限(LEL: Lower Explosive Limitied)和爆炸上限 (UEL:Upper Explosive Limitied)。混合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 之间时,才会有发生爆炸的危险。低于爆炸下限时,由于燃料浓度不足 和过量空气的冷却作用,混合气体遇明火后既不会爆炸,也不会燃烧;超过爆炸上限度时,由于燃料浓度太高没有足够的空气支持燃烧,混合 气体遇明火后只会燃烧,但不会爆炸。
2. 有毒气体探测器测量单位是根据有毒气体职业接触限值OEL值确定的。
有毒气体的三种职业接触限值(OEL)数值由低到高依次为:最高容许浓度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每天8小时,每周5天)、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15分钟)。
根据目前国内、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制造水平,如果采用MAC市场 上无探测器可选,在确保操作人员健康安全前提下,同时有多个职业接 触限值的有毒气体,应按MAC、PC-TWA、PC-STEL优先顺序选用;没有 提供OEL值的有毒气体,可按直接致死浓度IDLH选用。
附录B 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GBZ2.1–2019和GB/T 50493–2019中,有毒气体职业接触限值OEL的计算单位 都是用mg/m3表示的,与ppm的换算关系如下:
1. .1 – 2019换算公式(标准工况):
2. /– 2019换算公式(实际工况):
式中:
C/3 — 毫克每立方米(mg/m3) ; — 万分比浓度(μmol/mol) ;
Mw — 测定物质的分子量(g/mol) ;
T — 环境温度(K) ;
P — 环境大气压力(atm);
GBZ2.1换算公式中“24.05”含义:20℃、101.3KPa下每mol气体的体积。
3. 换算为ppm浓度时量程及报警值的取整原则:
● 换算后四舍五入值为0~5ppm时:量程每ppm为一档,报警点精确到 0.1ppm;
● 换算后四舍五入值为5 ppm~30 ppm时:量程每5 ppm为一档,报警点精确到1ppm;
● 换算后四舍五入值为30 ppm~100 ppm时:量程每10 ppm为一档,报警 点精确到1ppm;
● 换算后四舍五入值为100 ppm~1000 ppm时:量程每100 ppm为一档,报警点精确到1ppm;
● 换算后四舍五入值为1000 ppm~10000 ppm时:量程每1000 ppm为一档, 报警点精确到1ppm。
常见有毒气体、蒸气测量范围及报警设定值(个人推荐,仅供参考)
附录B所列的有毒气体、蒸气均为石油化工企业常见的剧毒、高毒类介 质。本标准中定义的有毒气体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皮肤接触 或呼吸到这些气体时,可能会导致死亡或对身体造成永久性健康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国家职业健康卫生其它标准所列的、长期接触可导致 慢性中毒的化学有害气体或蒸气,不属于本标准定义的有毒气体范围。
附录B有毒气体、蒸气有关数据来源及参考资料如下:
1.卫法监发〔2003〕142号《高毒物品目录》(54种有毒气体或蒸气);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19 (358种有毒气体或蒸气) ;
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 (危害类别:1类~5类,其中:吞咽、吸入或皮肤接触1类、2类可 致人死亡,3类会使人中毒,4类、5类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有毒气体、蒸气其它相关标准: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 20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 的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及控制原则,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工作场 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管理、控制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标准给 出了358种工业场所空气中化学因素有害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OEL) ;
2.《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国家卫生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标 准规定了56种有毒气体、蒸气的预报警值和探测器选型要求;
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国家卫生部标准,适用于企业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该标 准第6.1.6.3规定,有毒气体的预报警值为MAC或PC-STEL的1/2,警报值 (相当于GB/T50493中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为MAC或PC-STEL。
GB/T 50493-2019是与企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安全类标准,标准中的有毒 气体是指《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的54种有毒气体和GBZ2.1-2019所列的 358种有毒气体中符合GB 30000.18-2013定义的1类、2类急性有毒气体。
GBZ/T 223-2009中所列的56种有毒气体和GBZ 2.1-2019中所列的358种 化学有害气体(职业健康要求),不是GB/T 50493-2019判断有毒气体的 依据,GBZ/T 223-2009和GBZ 2.1-2019中有毒气体的OEL值,可作为 GB/T 50493-2019 有毒气体报警设定值的参考依据。
随着现场仪表检测手段和测量技术的不断发展,当市场提供的探测器 技术指标能够满足其它有毒气体测量精度要求时,企业可根据需要扩大常 用有毒气体的检测范围,GB/T 50493-2019中未列出的其它有毒气体OEL 值或IDLH值,可参考GBZ/T 223-2009或GBZ2.1-2019执行。
GBZT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中的PC-STEL值
示例:某企业按GBZ1-2010标准确定的气体检测器量程及报警设定值如下:
上表有毒气体量程及报警值在GB/T 50493-2019和GBZ1-2010中的对应条款:
1. 根据GB/T 50493-2019第5.5.2条规定: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 于100% OEL,二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于200% OEL。
2. 根据GBZ1-2010第6.1.6.3条规定: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情况 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 质,预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 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设计
6.1 探测器安装
6.1.1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 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 (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 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09版标准为:高出释放源0.5~2m)。检 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 方0.5 m~1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 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 m~1m(新增)。
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 m~2.0m。(新增) 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 大于100m(新增)。
6.2 报警控制单元及现场区域警报器安装
6.2.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 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6.2.2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警戒区域。
6.2.3 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2.2m,且位 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6.2.4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
规范性标准附录:
附录A:常见易燃气体、蒸气特性
附录B: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附录C: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
附录D:常见气体探测器技术性能表
附录E: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
7.有关国家标准及法规要求
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有关条文
① 8.1.1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 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组成。
② 8.1.2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 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③ 8.1.3条: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 准GB 50493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④ 8.1.4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 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报警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 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应有区别。
⑤ 8.1.5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 火灾声光警报器。
⑥ 8.1.6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 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GB 50116有关条文的核心含义:
1.GDS应独立设置;
2. 可燃气体探测器信号不能接入电气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3.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和GDS故障信息,应送到消防控制室显示。
7.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 监总管三〔2014〕116号有关要求
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包括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 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等。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 (例如分散控制系统等),生产正常时处于休眠或静止状态,一旦生产装 置或设施出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能够瞬间准确动作,使生产过 程安全停止运行或自动导入预定的安全状态。根据安全仪表功能失效产生 的后果及风险,将安全仪表功能划分为不同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1~ SIL4,最高为SIL4级)。不同等级安全仪表回路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 和操作维护方面技术要求不同。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实施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保护系统,为 确保其功能可靠,相关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有关要求的核心含义:
1. GDS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2. GDS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实施。
116号文有关要求讲解:
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包括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害、可 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等。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例如分散控制 系统等),生产正常时处于休眠或静止状态,一旦生产装置或设施出现可能导致安 全事故的情况时,能够瞬间准确动作,使生产过程安全停止运行或自动导入预定的 安全状态。
1.对照前后文内容可以看出,116号文对安全仪表系统的要求是针对“安全联锁 系统、紧急停车系统”而言的,这类系统生产正常时处于休眠或静止状态。
2. GDS和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属于与安全有关的系统,无论生产正常或停工检修, 这类系统都必须投用且正常运行,不能像安全联锁或紧急停车系统那样处于休 眠或静止状态, GDS和火灾检测报警系统与SIS有着本质的区别。
3. 国外工艺包中,专利商经常将可燃气体和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合并设计为FGS, FGS需完成一些安全联锁或消防联动功能,FGS控制器与SIS一样采用具有SIL 认证的PLC,116号文中提及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 如果设计为FGS,其控制器应采用具有SIL认证的PLC。
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原则
根据GB/T50493、GB50116及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规定及要 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GDS应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单独设置。
2. GDS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区域警报器和室内报 警控制单元(GDS控制器)、GDS室内警报器等组成。现场有毒 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 声光报警器。
3.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包括 独立设置的PLC、专用气体报警控制器、DCS控制器等) 。
4. 报警控制单元发出二级报警信号时,应触发安装在现场相应报警 分区的区域警报器。
5. 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 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以设置一台独立的显示器。
6. 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 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试验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 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信号由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 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实施消防联动功能。
7. 可燃气体探测器信号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8.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输入时, 探测器应独立设置,探测器配置应根据SIF回路的SIL定级结果确定, 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
说明:
探测器信号用于警示报警时,GDS报警控制单元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 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即可,既不需要取得SIL认证,也不需要取得消 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探测器信号用于消防联动时,GDS报警控制单 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试验检测报告的专 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探测器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输入时,探 测器应独立设置,探测器配置应根据SIF回路的SIL定级结果确定,并满足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
GDS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SIS系统在陶氏洋葱模型中的作用
结束语
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GDS起预警作用;SIS在生产正常时处于休眠 或静止状态,发生事故或生产异常时联锁动作,使生产过程进入预定的安 全运行状态或紧急停车;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承担火灾后的紧急处置功能, 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GB/T 50493、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 116号文有关规定及要求,分别独立设置GDS、SIS和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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