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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不满90天(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

无住所个人居住天数、工作天数、停留天数的作用和区别


孙彤


对于无住所个人的居住天数、工作天数以及停留天数很多小伙伴对其作用,计算方式以及区别较为模糊,本文慕容老师将和大家一起分析学习~


一、居住天数用于判定是否满足居民身份


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要结合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的居住天数来判断是否构成我国居民个人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34号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简单的讲就是出入境当天不计算天数。这点和旧税制下的规定有了很大的变化。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旧税制下关于居住天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在旧税制下,出入境当天均按一天来计算居住天数,而在新税制下,出入境当天不再计入居住天数。因此,和旧税制相比34号公告对居住天数的判定更加宽松,换个角度而言,34号公告相对于《实施条例》来说可以说对无住所个人是更大的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新规仅适用于计算居住天数,我们需要将居住天数与工作天数与协定停留天数进行区分。


二、工作天数用于划分境内外所得


《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所得来源地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可以理解为按人的物理位置进行判断,即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了境外支付的所得,这部分所得应该称之为境内所得的境外支付部分。我们举例说明。也就是说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划分是通过工作天数进行量化的。


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规则在《实施条例》劳务发生地的基础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文件规定,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因此在实际计算税款时,如果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任职的情形下,工作天数不满24小时的当天还是按照半天计算。


三、停留天数用于协定判断停留时间


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一款,在非独立个人提供劳务相关条款中,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在计算天数时,该人员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应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以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渡过的假期等。也就是说,在判断“协定停留天数”时,出入境当天均计算为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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