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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增值税未抵扣会计处理(增值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的账务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虚开税款数额1623734.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折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祝某某经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缴纳所有应缴纳的税款和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综合上述情节,考虑到祝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于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祝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发票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书面依据,是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和依法纳税的原始依据。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系到税收的完整,国家的利益。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要靠国家法律法规,还要靠广大纳税人,对于那些恶意蓄意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漏税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校对 王浩


编审 廖波 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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