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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排版|言小许




【前言】


2021年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发票税收新政,其实这些新政都是2020年发布的,因为以后我们工作中都要用到,我们梳理了一下,从下面4个方面介绍。本文约6500字,阅读需要30-50分钟。建议先保存在阅读。


一、“放管服”政策下的发票开具便利化的措施


二、会计凭证电子化的新政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新政解析


四、异常扣除凭证新政解析




第一部分


“放管服”政策下的发票开具便利化的措施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自开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众号:问税有道)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开票政策,从2016年住宿业开始试点,到2019年3月1号,一共有14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开票了,但是对于销售不动产,还得去找税务机关代开。从2020年的2月1号开始,所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自然人属于其他个人),都可以自行开票,也可以选择让税务机关代开,但是只能2选1,而且销售不动产也不需要找税务机关代开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





(二)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除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超期,但符合条件规定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三)发票用途确认错误如何改正




抵扣改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




退税改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四)不征税发票的新增类型和实务应用




截止2020年11月30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16项内容,除了原有13项内容之外,增加了3项新内容。




实务应用问题:




1.问:开具不征税发票之后如何进行申报?会不会出现比对不通过的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不需要进行申报。




2.问:纳税人取得的不征税发票由于销售方(提供服务方)没有缴纳增值税,所以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是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只要是真实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问:购买商超充值卡获取的不征税发票,如何扣除?


答:如果充值卡无偿送给客户或者发给员工,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自己购卡消费,要把消费的小票放在不征税发票的后面作为税前列支的标准。




第二部分


会计凭证电子化的新政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吗?




根据财会〔2020〕6号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析,并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1)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2)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3)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4)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以上是财会〔2020〕6号文件最重要的内容。




不符合电子归档条件的单位该怎么做?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的形式保存。




(二)不符合电子归档条件规定必须“双保存”意义在哪里?




“双保存”意义:表明凭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问:电子发票的开票日期是6号文件发布日之前的,无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可行吗?


答:不行,如果有电子凭证,得从2016年1月1号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之日开始双保存,因为6号文件不是新文件,它只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内容的一个重申。




2.问:如果电子发票原版文件丢失了,只有打印的纸质版的,可以用纸质扫描件电子档来存档吗?


答:不行,无论是扫描、截图、翻拍,这些都是发票的电子副本,不是原件。




3.问:从来没有进行双保存,企业有风险吗?发票在税局平台确认后,就没有问题了,为什么还要存储?


答:以防万一以后税务机关来检查,要电子和纸质核对。




4.问:为什么纸质和电子发票要同时存在?将来会彻底取消纸质发票吗?


答:当然会彻底取消,以后都是从纸质转变成电子的,慢慢的纸质的被取消。(公众号:问税有道)




(三)目前可以抵扣的两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简析







(1)国内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





注意:“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2)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








注意: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而财政票据(电子)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抵扣增值税。







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公众号:问税有道)




第三部分


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新政解析




(一)专用发票电子化时代到来了




2020年9月1日 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选取部分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2020年10月13日,在石家庄市新设登记的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新办纳税人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确认为试点纳税人。自2020年10月26日起,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2020年10月16日,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范围扩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2号)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杭州和石家庄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了解了发票之后,到底专用发票电子化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呢?


(1)样式更简洁:电子签名替代发票专用章、简化为“项目名称”。


(2)领用更快捷: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即领即用。


(3)远程交付更便利:电子邮箱或者二维码。


(4)财务管理更高效:便捷获取数字化平台、登陆发票查验平台、降低假票风险。


(5)存储保管更经济:信息化存储、可以重新下载发票、防范丢失或损坏。


(6)社会效益更显著: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




(二)增值税电子专票精选7问




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纸质专用发票法律效力相同吗?


答: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率、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替代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板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




2.全国推行后,纳税人都要加入开具电子专票的行列吗?


答:在新办纳税人中进行选择 ;采用自愿方式。




3.全国推行后,只能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了吗?


答: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部分受票方因自身管理需要,可能仍需使用纸质专票,为保障受票方权益,其在索取纸质专票时,开票方应当开纸质专票。




4.开了电子专票后,发生退货、开错,折让这些情形怎么办?


答:纳税人开了电子专票后,发生退货、开票有错、应税服务终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电子发票不能作废)。不需要追回已经开具的篮字电子专票。




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购买方或者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经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篮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篮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效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效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表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销售方纳税人开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依据《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既可以开纸质,又可以开电子,是不是意味着企业领票量可以翻倍?


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6.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7.电子专票信息如何进行查验和确认?和电子普票一样也是双保存吗?


答: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推行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1.报销流程


以前:开票难、保存烦、报销需要手工填。


现在:开票、收票、存票一体化,保证报销、审核、存档自动完成。




2.采购流程


以前:流程中可能出现开票有误、流转缓慢、逾期、遗失、滞留、三单匹配困难。


现在:上下游成立协同平台,线上线下电子订单,平台系统帮助购销双方完成对账、三单智能匹配、开票以及后续付款流程。




3.销售流程


以前:如果业务跨年度或者出现应收应付,需要进行汇总对账,发票有误往往需要退票重开,沟通成本较高。


现在:系统接入税务局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和银行账务管理端口,电子发票开具后可与银行回款信息核对及时发现问题,规避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部分


异常扣除凭证新政解析




(一)什么情形下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者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扣除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注意: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计算。




(二)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后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1.没有抵扣的不准抵扣,已经抵扣需转回。




2.未办理出口退税不办理,免抵退需转回,免退税应追回,骗税取得专用票不准抵扣。




3.未申报扣除的消费税不准抵扣;已申报抵扣先冲减当期,当期不足冲减补缴税款。




(三)纳税信用在异常扣除凭证政策中的优势体现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逾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出相关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有异议的情形下如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应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2.对业务活动来龙去脉的详细说明。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如是货物,应提供相应运输证明。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五)面对严格管理措施,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1.业务真实是前提。




2.健全报账对账的财务管理内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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