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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与税务(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标准)

政策:2018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政策时间是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此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此政策针对的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器具,不包含房屋、建筑物;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含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自行建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单位价值包括购买价款 支付的相关税费 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费用;自行建造的,单位价值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确认原则: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允许一次性扣除的成本费用是指设备、器具的折旧费,不包含预计净残值; 如A企业2021年10月购进一台电子设备6000元,会计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预计净残值为5%=6000*0.05=300元,则该净残值300元不能做为2021年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2021年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成本费用是6000-300=5700元; 如B企业2021年10月购进一台电子设备6000元,会计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无净残值,则2021年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成本费用是6000元;


(4)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某企业2021年12月购入的一台设备300万元,无净残值。若企业选择享受此政策,则允许企业在2022年税前一次性扣除300万元成本费用);


(5)享受此政策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可不一致; 如A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政策,会计做账时按照正常账务计提折旧,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可以不处理; 如B企业适用企业会计政策,会计做账时按照正常账务计提折旧,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则通过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所得税费用科目记账。假如B企业2021年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的成本费用300万元,账上已计提折旧50万元,税务与会计差异250万元,则


借:所得税费用 62.5(25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2.5 (250*25%)


以后年度根据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做相反会计分录,最终使两科目冲平。


(6)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享受此政策;未选择享受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7)当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此政策时,在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选择填报享受;


(8)享受此政策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9)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享受此政策,按照正常账务处理。


如何申报:


如A企业2021年10月购进一台电子设备6000元,会计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折旧年限会计与税法一致,预计净残值为5%=6000*0.05=300元,则该净残值300元不能做为2021年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2021年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成本费用是6000-300=5700元,会计与税法差异金额是5383.33元;


(1)2021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下图所示:







(2)2021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下图:





(3)2022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下图:





(4)其他年度比照2022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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